林石猛》當基金會遲遲不改選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次子張國明(中)出面控訴張榮發基金會會董事長鍾德美濫權。(黃琮淵攝)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第11屆董事屆期改選延宕年餘,教育部多次函請該基金會盡速依法令、章程及程序辦理,去年9月17日並以臺教社(三)字第1080118552號函,請該基金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第12屆董事改選事宜,如屆期仍未完成改選,教育部得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辦理,亦即教育部得爲派員暫行管理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遲未依法完成改選而無法有效行使其法定權限,已屬消極不行使其職權,依前述《財團法人法逐條說明》第47條之說明,應已構成董事會「不爲行使職權」之情形,故主管機關教育部即得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1項及前揭實務見解,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於維持張榮發文教基金會業務正常運作之必要範圍內爲「必要之處置」。而於該基金會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教育部、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爲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非抗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另查,張榮發文教基金會於108年8月12日所發之基金會(會)字第19059號及第19063號函請求教育部同意其以普通決議方式改選第12屆董事乙事,業經前述教育部函覆以:「建請貴會先提董事會討論後再報部。」觀其依據,應系《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及第5款:「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張榮發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倘有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則該基金會自得於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董事,而倘其章程並無是項規定,該基金會亦得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後,復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改行普通決議以改選董事。
至於同條第4項雖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惟仍應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先行爲派員暫行管理或其他適當之處置,以避免基金會透過遲遲不完成改選之方式,故意規避法令及捐助章程本規範應經特別決議始得改選董事之意旨,始符依法行政原則。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