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獎學金」涉賄? 民衆黨竹市議員候選人葉國文二審仍無罪
民衆黨新竹市香山區議員候選人葉國文,對選區內陳貴鳳擔任理事長的某社團法人協會捐助金錢,作爲設籍選舉區內學生獎學金,遭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一審判決兩人無罪,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或不當,駁回上訴。兩人不得上訴,檢方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圖本報資料照)
民衆黨新竹市香山區議員候選人葉國文,對選區內陳貴鳳擔任理事長的某社團法人協會捐助金錢,作爲設籍選舉區內學生獎學金,遭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一審判決兩人無罪,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或不當,駁回上訴。兩人不得上訴,檢方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起訴指出,葉國文在2022年6月間,利用陳女擔任理事長的某社團法人協會舉辦年度會員大會暨關懷活動,由葉捐助協會1萬2000元,贊助協會發給葉所屬選舉區內學生獎學金之用且尋求所屬協會成員支持。
檢方表示,陳女在2022年6月25日活動舉辦之際,向與會者介紹葉國文參選之意,且獎學金來自葉國文贊助,將頒發給葉所屬選舉區內的學生,並當場由葉上臺頒發獎學金給選舉區內的學生,並致詞尋求在場者支持其參選議員。
一審新竹地院判決兩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審理後,認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兩人主觀上有行賄犯意, 亦無法認定受獎林姓學生家人等人有行賄買票之對價認知,尚難僅憑執葉國文捐款贊助香山區學生獎助學金,及兩人於頒獎典禮上拜票, 遽論其等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爲一定之行使」罪。
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仍執陳詞主張兩人成立犯罪,並不可採,應予駁回。葉等兩人不得上訴,檢方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