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薪日不能拖 勞部明訂指導原則

實務上,偶會出現僱主常在次月25日或次月底,纔會發放當月薪資,或以計薪週期爲45天、60天來延遲付薪。但不少勞工認爲,明明已提供勞務,僱主應儘早「銀貨兩訖」,因而出現糾紛。爲此,勞動部公佈最新勞僱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明確規範僱主如何計算薪資與何時給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解釋,僱主若計薪週期爲每月1日至30(或31)日,就必須要在下月15日前儘速發放薪資,若延遲逾15日發放的話,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將會立刻介入輔導;至於加班費的部分,若爲每月發薪一次者,加班費就必須在次月隨當月薪水一同發放;若每月發薪兩次者,加班費的發放日不得超過結算日後15天。

爲明確要求企業能及早發薪,勞動部要求事業單位依照僱用勞工人數訂定輔導期程,考量到企業需要調整系統以及與勞工協商的時間,依照企業規模分爲四類,500人以上企業要在今年之前,將發薪日提前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2025年底前,要提前至5日內發薪;250人至499人企業同樣也是要在今年前,將發薪日提前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在2026年底前,調整至5日內發薪;100人至249人企業要在2024年底前要調整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2026年底前,調整至5日內發放;99人以下企業則是被要求在2024年底前要調整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2026年底前,調整至7日內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