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法律規定三倍賠償,店鋪宣傳“假一賠十”,到底賠多少
案情回顧
張某於合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註冊經營的兩家店鋪網購了某品牌血糖試紙共8盒,合計付款1 039.92元。上述兩筆交易訂單在拼多多平臺的銷售詳情頁面中載明瞭商品註冊證號、產品類型、生產企業等商品詳情。並承諾:“全場包郵、7天無理由退款、假一賠十”。
原告張某收到的8盒血糖試紙包裝盒的一面貼有中文標籤,其餘部分及藥瓶、說明書均爲外文。中文標籤上標註的註冊證編號等商品詳情與被告拼多多店鋪平臺宣傳不符。
原告張某以合肥某公司將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血糖儀試紙冒充了符合國家標準並註冊的血糖儀試紙出售,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條規定,向法院主張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
原告張某於被告合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註冊經營的兩家店鋪共購買了8盒某品牌血糖試紙用於生活需要,系消費者,被告合肥某公司作爲兩家電商的註冊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兩家店鋪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某品牌血糖試紙詳情頁面中均載明商品註冊證號等相關信息並承諾:“全場包郵、7天無理由退款、假一賠十”。原告張某收到的8盒血糖試紙中文標籤上標註的註冊證編號與被告拼多多店鋪平臺宣傳不符。
且經查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登記的進口醫療器械(註冊)顯示:原告收到的相關編號血糖試紙應屬於進口醫療器械,而原告真正收到的8盒某品牌血糖試紙沒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籤載明的註冊信息等商品詳情均與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登記的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備案的該品牌血糖試紙相關內容不一致。顯然屬於不得進口和銷售的商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
被告合肥某公司作爲經營者,應負有從具備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義務,但其在網絡平臺出售不得進口的醫療器械並進行虛假宣傳,未履行法定義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被告合肥某公司已在電商銷售平臺上做出“假一賠十”承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條規定,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合肥某公司十倍賠償10 399.20元,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合肥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退款給原告張某1 039.92元並賠償10 399.20元。
法官說法
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網購中,商家在店鋪作出“假一賠十”的聲明,屬於其自願爲消費者設定的義務,這種單方允諾在法律上是受到支持的。這種聲明屬於要約,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即作出承諾時,該聲明自動成爲雙方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一旦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被認定爲假冒產品,可以向商家要求賠償十倍價款。
轉自:承德縣法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述案例中的商家對外發布了“假一賠十、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等聲明,雖然超出了《消法》“三倍懲罰性賠償”的上限,但由於商家和消費者對銷售假貨的責任有特別約定(即:商家“假一賠十、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等聲明性質上屬於“要約”,消費者支付貨款後視爲作出“承諾”,此時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且“假一賠十”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商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假一賠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