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公務員再遭長官霸凌 藍白立委提修法增罰則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洪申翰接任勞動部長,上任後向勞動部離世同仁與家屬鞠躬致意。記者陳正興/攝影

勞動部公務員之死事件延燒,燒出公部門職場霸凌防治機制,根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各機關應訂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然而該辦法並未訂有法律效果,導致相關涉案人員最重僅可能受到行政懲處,在野黨立委也接連提出相關修法。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明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依照此授權訂定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也成爲公務人員主要的職業安全保護規範。

至於目前私部門主要職業安全保護規範則爲「職業安全衛生法」,該法明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爲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僱主應妥爲規劃及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立法院法制局指出,職安法透過行政監督及罰則確保實效性,公務機關缺乏第三方監督機制。

有鑑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安衛辦法)要求提供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僅屬訓示性規範、未設有處罰規定,恐難有效落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保障,民衆黨立法院黨團先前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處罰等規定。

根據民衆黨團修法版本,舉凡公務人員違反法條所訂辦法,對於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予以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者違反法條所訂辦法,沒有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針對公務人員違反安衛辦法,未提供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導致發生死亡災害或重傷災害,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致發生重傷災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表示,從公務人員保障法到安衛辦法,現行法規存在明顯缺陷,根本無法滿足規範目的,考試院卻未有任何修法動作,安衛辦法上一次修訂已經是在2014年,拖了10年還在原地踏步,而且沒有明確的法律效果,新任考試委員應該徹底檢討。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則說,職場霸凌過去比較被忽略,大家關注更多的是校園霸凌,前者欠缺完整的申訴跟調查機制,從勞動部處理內部霸凌事件,看得出來呈現官官相護的情況,到最後就是不了了之,所以未來在立法上面,應該要明確化申訴跟調查機制。

王育敏指出,過去在處理性平問題,就有比較完整的步驟,包括申訴專線、立案調查、組成委員會等,而且還要請外部專家進行調查,然而職場霸凌的相關法令沒有明確規範,無論是要另立專法,或者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未來都應該要完備申訴與調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