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如何界定?其進項稅額轉出的四種情形

一般納稅人發生的非正常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需做轉出處理。今天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及其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1. 非正常損失如何界定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2. 常見誤認爲非正常損失的兩種情形

1)企業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貨物損失。如火災、洪水、地震、颱風、颶風等。

2)企業因產品質量原因或者產品滯銷過期而主動銷燬的貨物損失。

3. 進項稅額轉出的四種情形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其中,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注:第3點、第4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八條

資料來源:財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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