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轉出的進項稅額還能轉回嗎?

問:墨子老師,您好!我們企業在中秋節也有對外銷售月餅的業務,我們做月餅用的烤箱等設備都是企業食堂裡的。這些設備的進項已在之前已作轉出處理。那請問這些設備的進項現在能轉回來嗎?

答:感謝您的提問!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入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項稅額中抵扣。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稅[2016]36號文件,這裡包括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指的是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也就是說,與生產經營混用的設備進項是允許抵扣的。財稅[2016]36號文件還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所以,貴公司食堂中原已作進項轉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在用於月餅銷售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