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木炭燒水釀災 燒死長子判緩刑

臺中市邱姓婦人今年一月疑用木炭在竈臺燒水未熄滅,引發火警燒死自己兒子,被依過失致死罪判緩刑。記者陳宏睿/翻攝

臺中市消防局今年一月廿九日凌晨二時許獲報,神岡區一間透天民宅火警,消防員到場後,發現六十五歲邱姓婦人與其卅五歲次子在民宅三樓陽臺待援,以架梯方式將二人救出。

廿分鐘後消防員清理火場,在二樓臥室內發現卅七歲邱婦長子,已無生命跡象,二人驚訝「以爲他外出工作不在」;邱婦長子送醫急救不治。

消防局火調科根據案發現場調查,起火點位於一樓竈臺處,邱婦說,案發前一晚八時許,有在該處燃燒木炭燒水,燒完水有以「潑水」方式滅火。

警方事後訪查、調閱監視器,火災前未發現有可疑人士出入,消防局火調科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是竈臺燃燒木炭煮水餘燼引發火勢可能性,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邱婦起訴。

臺中地方法院審酌,此案是邱婦使用竈臺後,疏於注意燃燒餘燼是否完全熄滅,引發火勢,造成公共危險,導致長子喪生火窟;不過邱婦過去沒有前科,邱婦次子也願意原諒母親,希望給予緩刑宣告。

一審指出,此案是邱婦一時不慎釀禍,經過此偵審程序後,相信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五月,可易科十五萬元,緩刑兩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