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兒子達成的借名買房約定,兒媳未予認可,合法與否深度探究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詳情
原告訴求
趙淑芳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兩項訴求:其一,請求確認她與被告錢宇軒於2014 年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書》真實有效;其二,要求判令錢宇軒協助將位於房山區 F 號的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趙淑芳陳述的事實理由爲:2014 年,她相中了北京市房山區一套樓房,因自身貸款受限,遂決定以兒子錢宇軒名義貸款購房。考慮到自己有 3 名子女,爲防日後借名購房引發爭議,同年 10 月 1 日,她與錢宇軒簽訂了上述協議,明確約定所有購房款項均由她支付,錢宇軒僅爲借名人,且她實際支付了首付款並按期償還貸款,無奈之下訴至法院以求確權過戶。
被告辯稱
錢宇軒對趙淑芳的陳述及訴求全盤認可,稱確係母親借其名義買房,一切按協議行事。
第三人述稱
孫悅丹作爲錢宇軒的配偶,提出反對意見:
強調此前已有判決書對相關事項作出終審判定,且依據不動產登記原則,涉案房屋登記在錢宇軒名下,所有權應認定爲錢宇軒夫妻。
堅稱該房自收房起就是她與錢宇軒的婚房,購房當日,她與錢宇軒帶10 萬現金前往售樓處,本欲購房,卻因趙淑芳稱有建委朋友能幫忙優惠而擱置,未料後續趙淑芳和錢宇軒揹着她以錢宇軒之名買下此房。
稱收房時的印花稅、契稅等手續均由她和錢宇軒辦理,相關發票原件一直在她手中。自交房後,一直居住於此,直至2019 年 9 月錢宇軒鬧離婚,她被趕出家門。同時指控趙淑芳與錢宇軒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系僞造,理由是趙淑芳當時銀行存款足以全款購房,無需借名貸款,且借名若爲規避限購等政策還涉嫌違法。
雖認可購房定金和首付款從趙淑芳卡刷出,但堅稱錢是錢宇軒的,刷首付款簽名及後續稅費票據簽字均爲錢宇軒,且錢宇軒婚前收入交予趙淑芳,婚後部分收入給趙淑芳幫忙還貸(多爲現金),連結婚份子錢50 多萬、孩子宴收的 20 多萬也給了趙淑芳,認爲 2019 年錢宇軒爲防她分財產,與趙淑芳編造借名買房一事。
法院查明事實
2014 年 10 月 21 日,錢宇軒與北京 M 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房山區 F 號房屋,總價款 2418863 元,採取商業貸款,首期付購房總價款的 30.13%,其餘向銀行借款,同日與某銀行籤貸款合同,貸款金額 1690000 元,12 月 27 日錢宇軒簽收涉案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房屋登記在錢宇軒名下。
庭審中,趙淑芳出示2014 年與錢宇軒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書》,錢宇軒認可,孫悅丹不認,稱此前對此毫不知情,系糾紛發生後二人私自簽訂。
趙淑芳提交名下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2014 年 10 月 3 日消費 100000 元、10 月 27 日消費 628863 元,用以證明支付定金和首付款;還提交錢宇軒名下尾號 0728 中國銀行銀行卡明細,表明自 2015 年 4 年至 2022 年 5 月幾乎每月向該卡轉賬 13000 元左右用於還貸,錢宇軒認可,孫悅丹雖認可證據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孫悅丹提交2018 - 2019 年涉案房屋水電費、寬帶費等支付憑證,證明實際居住,還提供與趙淑芳、錢宇軒的微信聊天截屏,意圖佐證房屋權屬及居住情況,各方對聊天截屏真實性認可但對證明目的存異。
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購房發票、稅費發票、原房產證原件在孫悅丹處,後錢宇軒補辦房產證;房屋2014 年底收房,收房手續在趙淑芳處,房屋精裝修。趙淑芳、錢宇軒稱發票等是孫悅丹爲孩子上幼兒園拿走,孫悅丹否認,稱收房時未結婚,手續是錢宇軒讓趙淑芳代辦。
趙淑芳稱借名因自身貸款受限,協議在公司籤;孫悅丹稱借名不合理,趙淑芳可全款購房,也可借未婚女兒名義。
雙方確認孫悅丹與錢宇軒離婚糾紛二審未處理涉案房屋,孫悅丹稱趙淑芳名下公司實際控制人是錢宇軒,收入都放趙淑芳那,錢宇軒月工資5000 元無購房能力。
另查明,2019 年趙淑芳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錢宇軒、孫悅丹,法院判決、調解後,因二人未履行義務,趙淑芳申請執行,執行中查封涉案房屋,2021 年 3 月趙淑芳提執行異議被駁回,後上訴亦被維持原判。
二、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駁回趙淑芳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分析
舉證責任認定
在民事糾紛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本案趙淑芳主張與錢宇軒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依法需承擔舉證責任,且要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方能讓法院採信其主張。
證據鏈瑕疵剖析
書面協議可信度打折:雖有借名購房書面協議,但趙淑芳與錢宇軒系母子關係,簽訂時無第三方見證,這種特殊緊密關係使得協議的客觀性易受質疑,法院難以僅憑此直接認定借名買房關係成立。
出資性質難界定:首付款從趙淑芳賬戶支出,然而結合購房時間臨近錢宇軒與孫悅丹結婚時段,以及各方家庭財務往來關係複雜的背景,無法確鑿認定該出資就是履行借名買房協議下的“付款義務,存在資金來源、用途混淆的可能。
房屋實際控制存疑:趙淑芳認可未一直實際控制房屋,實際居住者是錢宇軒、孫悅丹,孫悅丹還支付部分生活費用,而趙淑芳拿不出支付房屋生活費用的證據,這與通常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掌控房屋使用權益的情形相悖。
重要票據保管不利:涉案房屋關鍵票據如原房產證原件、購房發票及稅費原件由孫悅丹持有,趙淑芳雖解釋是孫悅丹爲孩子上幼兒園拿走卻無證據支撐,票據保管情況不利於其借名買房主張。
轉賬性質模糊:趙淑芳長期給錢宇軒轉賬固定金額用於還貸看似有力證據,但因錢宇軒在趙淑芳公司工作,資金往來頻繁,難以區分該轉賬是基於借名買房付款還是公司內部資金週轉、工資發放等其他經濟往來,無法認定爲履行借名買房義務。
四、案件啓示
借名買房風險警示
借名買房本就遊走在法律邊緣,易引發諸多糾紛。一方面,借名行爲可能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法規,導致合同效力存疑;另一方面,基於人性、家庭關係變化及經濟利益糾葛,如本案涉及婚姻、繼承、債務等複雜因素交織,極易引發權屬爭議,即便有書面協議,也可能因證據瑕疵無法實現權益保障。
證據留存關鍵要點
若確需借名買房,務必留存完備、清晰且無爭議的證據。簽訂協議時要有中立第三方見證並公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資要通過獨立、可追溯賬戶,詳細備註資金用途;對房屋實際佔有、使用、費用支付等保留全流程憑證,如水電費票據、物業繳費記錄等;重要產權證件、票據儘量由實際出資人保管,避免出現權屬不清的背把,以防日後陷入漫長訴訟泥沼,耗費大量精力、財力仍可能敗訴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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