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開槍至少關7年、重罰1500萬! 政院修正槍砲條例
警政署警政委員方仰寧。(黃婉婷攝)
行政院會5日通過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特別處罰,違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子彈,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傷亡案件,今年查緝的非法槍彈9成爲非制式槍枝。此次修法分爲4大要點,分別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認定基準,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加重處罰及修正自首必減刑改得減刑,增訂對槍砲業者行政檢查的溯源管理。
過去幫派份子若在公共場所開槍,僅能依持槍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此次增訂特別處罰條文,並依持有槍枝種類加重其刑。草案明定,若持有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等,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以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等開槍,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爲防範犯罪行爲人故意在開槍後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修法也將「必減刑」修正爲「得減刑」。
修正草案也將模擬槍提升爲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以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爲例,現行可處25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草案則增加刑罰,違反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以下罰金。
另外,現行法規對子彈零件未有規範,此次將全數納管,增訂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轉讓、出租、出借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犯上述二項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修法增訂中央機關得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提高現行爲釐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模擬槍審認爭議的「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位階,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
另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甚至不願供資料者,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爲鼓勵自新,修正違反槍砲條例以外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者,始廢止或撤銷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