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15日內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即使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法於註銷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逾30日者,每逾兩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萬元;逾30日者,依覈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例如,甲公司於2024年7月31日向國稅局申請2024年8月1日起註銷營業稅籍登記,因當期無銷售額,且已辦理註銷登記,便未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但經國稅局發現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未申報當期營業稅仍違反規定,依法處怠報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