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t Thornto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正大專欄-勞退舊制結清轉存新制帳戶節稅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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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僱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其法源依據分爲舊制與新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本條例)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日施行,本條例除設有個人帳戶制及年金保險制供勞工選擇外,對於選擇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部分,另設有結清年資制度,惟依本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年資結清制度非屬強制性規定,勞資雙方得本諸契約自由原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2條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舊制年資,且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勞工亦得將舊制年資結清金(下稱結清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下稱個人專戶),一旦移入,該筆結清金於未符合本條例第24條第1項(年滿60歲)或第24-2條第1項(喪失工作能力)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對勞工而言,由於結清金屬於退職所得,須依所得稅法中有關退職所得之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若全額移入個人專戶可享延遲課稅優惠,等到提領時再依據一次或分期領之方式徵免所得稅;但若未全額移入個人專戶,則該結清金仍須全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參財政部94年3月23日臺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及94年9月30日臺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例如,舊制退職所得爲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將其中300萬元轉入新制帳戶,只提領出200萬元,應課的稅仍是500萬元,只有全額轉入纔有節稅效果。
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年資結清金全額移入時,舊制年資方可並計爲新制之工作年資,並計之後達15年者,當請領退休金時,可享有一次領或分期領的選擇性,相較於勞退舊制一次領,勞退新制提供年資達15年者,享有月領的選擇權。一般來說,一次領取金額在19萬8,000元乘以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免繳所得稅;若是分期領取,系以每年領取總額,減除85萬9,000元后之餘額爲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此外,勞工領取退休金時,個人專戶累積的收益有保證收益機制,不會低於以2年定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收益。若將結清金併入新制勞退個人專戶,能使個人專戶本金變多,每年可多分配勞退新制投資收益,使收益累計更加快速。
不過,將舊制結清並非全是好處,如果早結清,就必須以現有的薪資計算退休金,若日後薪資上升,先領到的退休金可能縮水;另依上開規定結清金轉入新制勞退個人專戶,必須等到60歲才能領取,對想要靈活運用退休金的勞工不一定有利。因此,建議勞工朋友仍需考量自身的收入及支出,選擇對自己最適當的退休金給付方案,纔是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