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專欄 Grant Thornto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電商銷售 小心漏開發票遭罰

目前國稅局覈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爲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隨着消費習慣改變,網路購物已成爲常態,電商平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但仍屬於營業行爲,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爲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

近年各大電商平臺等網路買賣交易,是最常被國稅局查獲逃漏稅的對象,基本上國稅局會查稅,不外乎是收到民衆檢舉案件,例如商品瑕疵等糾紛衍生買家檢舉漏開發票;又或是國稅局因處理其他事項而衍生的案件等。

然依據國稅局新聞稿表示,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時,常見經營型態有三種,分別爲買賣、代購、代收轉付,而依照型態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各不相同。其中,第一種「買賣」是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爲利潤時,屬於買賣的交易型態,開立發票的金額,應包含營業稅。

第二種「代購」是指接受客戶委託,幫忙購買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購費等佣金,需開立兩張發票;第一張是針對收取的佣金開發票,第二張則是根據代購商品的實際價格開立發票,並在上面註明「代購」字樣,兩張發票都要交給客戶。

第三種「代收轉付」是指純粹代收款項,並未另外收取代購費,可將從貨物勞務銷售方取得的發票,轉交給委託代購的客戶即可,無需另開發票,對從事代收轉付的營業人而言,也無須列入銷售額,免納營業稅。

因此,營業人若被國稅局查獲涉嫌漏開發票時,宜先冷靜並釐清事實,檢視公司金流、物流、資訊流等明細,並確認交易型態及實際受影響金額,而非盲目地簽署違章承諾書。

倘若營業人被查獲的交易款項屬於關係企業之「代收轉付」款項,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18-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爲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相對應受罰的金額可能就會比實際金流要小很多。倘若交易類型屬於代購,實際應開立發票金額,依狀況也有可能比實際金流要小很多。

由此可知,並非所有金流透過電商平臺之交易型態,都須開立統一發票。當然,營業人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自不在話下,否則一旦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處以1倍至10倍罰鍰。

萬一不幸被他人檢舉,也應先釐清事實,並整理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以確認是否有實際應受罰金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