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敗在這個原因! 律師揭94年判決:要贏很難
網紅谷阿莫24日遭片商及串流平臺提告未授權使用影片,消息一出引發正反兩方的議論。曾是多位藝人的委任律師陳彥任舉出《著作權法》第65條以及94年刑事判決案例,「除非他的影片對國家有幫助」不然打贏官司機率很低,而谷阿莫無論是否是盜版影片散佈者,只要「下載電影全片」已是觸法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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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被片商控告,拍攝6分鐘自清影片,掀起正反兩方議論。(圖/翻攝自網路)
谷阿莫經常發表「X分鐘看完電影」在臉書、YouTube有百萬粉絲,24日遭到電影《哆啦A夢》、《腦漿炸裂少女》、《近距離戀愛》,以及韓劇《W兩個世界》買進的片商又水整合和影音串流平臺KKTV提告。對此,他自認沒有違法,行爲合乎「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並指法律對「二次創作」的保護不夠完善,消息一出引發網友正、反兩面論戰。
律師陳彥任向《ET看電影》表示,「合理使用」係指「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的情況下,須討論「合理使用範圍」,而《著作權法》第65條述及「合理使用範圍」判斷準則,然而條文並非「應符合所有基準」,而是「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爲判斷之基準」,因此還要拿出最高法院94年第7127號判決案例來判斷。
▲網友KUSO谷阿莫6分鐘自清影片,封他「抄襲英雄」酸炸。(圖/翻攝自影片)
最高法院94年第7127號判決案例指出:「此判決明確揚棄商業營利與非商業營利利用二分法之適用,改從能否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爲斷。」律師陳彥任表示:「除非谷阿莫能夠提出『做的影片對國家、文化有貢獻』,值得法官去犧牲原著作權的利益,如果他只是爲了私利,卻對國家沒有幫助,就會站不住腳!」
至於谷阿莫重製影片是否適用於論文、影評使用原則?陳彥任表示:「差非常多,論文、影評使用比例時常不到2%,而且是對國家文化是有所貢獻的,因此法官會給予比較高的評價,而谷阿莫使用十分之一的精華影片,量不高、質卻相當高,導致觀衆可以不用再看其他十分之九,同樣牴觸《著作權法》第65條準則。」
▲片商指稱引進的日片《腦漿炸裂少女》因遭到谷阿莫製作影片批評、破哏,被迫取消上映,損失千萬。(圖/翻攝自網路)
另外,谷阿莫聲稱該負責的是提供非法影片的平臺,而非僅下載影片並在合理範圍使用的自己。對此,律師陳彥任指出谷阿莫使用的影片本身就是違法,「不管影片來源是盜版或是正版DVD,只要爲了剪輯『存在電腦硬碟當中』使用影片,即是一種『下載』的行爲,也就是所謂的『重製』行爲。即便谷阿莫不是散佈影片者,重製影片就是觸法的行爲。」
對於谷阿莫的官司勝算機率,律師陳彥任坦言:「機率應該非常低,不過我沒有看過所有舉證,無法給你做出保證,不過如果谷阿莫希望打贏官司,一定要更加努力去說服自己的影片是否對國家文化發展有所貢獻!」他坦言對谷阿莫影片對國家的貢獻程度相當懷疑,「他的影片跟預告概念差不多,戲謔評論也未構成新的惡搞文化,還難說對國家文化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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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爲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爲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爲前項判斷之參考。
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7127號判決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1款所謂「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爲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應以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規定之立法精神解析其使用目的,而非單純二分爲商業及非營利(或教育目的),以符合著作權之立法宗旨。
申言之,如果使用者之使用目的及性質繫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則即使其使用目的非屬於教育目的,亦應予以正面之評價;反之,若其使用目的及性質,對於社會公益或國家文化發展毫無助益,即使使用者並未以之作爲營利之手段,亦因該重製行爲並未有利於其他更重要之利益,以致於必須犧牲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去容許該重製行爲,而應給予負面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