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國稅局強調按耐用年數逐年依比率攤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以成本減去預估殘值,按耐用年數逐年依比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以成本減去預估殘值,按耐用年數逐年依比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應按照不短於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依比率提列且不得間斷,若某一年度未提列,則要在應提列的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可在其他年度提列。

若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數表規定的使用年數,仍繼續使用,則可以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提列方式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2016年元旦以1,200萬元購入機器設備,採平均法計提折舊,耐用年數五年,預估殘值200萬元,將價值減去預估殘值併除以耐用年數五年,得出每年應提列折舊200萬元。

這臺機器設備至2020年12月31日已達耐用年限,卻仍在2021年提列折舊200萬元,經國稅局查覈後,甲公司主張2019年因故未提列折舊,所以在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補提列折舊。

不過依相關規定,甲公司2019年漏未提列的折舊,應申請更正2019年營所稅,而非在2021年補列。

此外,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機器設備在2021年仍繼續使用,應另外依原估列的殘值200萬元,按甲公司重估的可使用年數四年及預估殘值40萬元來計算,將殘值200萬減去預估殘值40萬,再除以預估使用年數四年,得出甲公司2021年的折舊爲40萬元,於是剔除甲公司2021年度多列報的折舊費用160萬元,並覈定補稅。

國稅局呼籲,企業提列固定資產的折舊時,若未逐年依比率提列折舊,須在應提列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選擇補提列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公司若要報廢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應有毀滅或廢棄事實才可列報損失,在國稅局查覈時,公司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例如廢棄過程的影片、相片、僱工清潔費用憑證等資料,以供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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