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前2年600萬贈與給配偶未報遺產稅 遭國稅局處分
▲過世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該要併入遺產總額當中申報遺產稅。(圖/pixabay)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前述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以致無須申報贈與稅,但是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爲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于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但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