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璽指控「趙少康私吞新黨3億競選經費」 北檢偵結處分不起訴

去年12月間,時任立委候選人郭璽在網路節目指控,時任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趙少康曾私吞新黨3億元競選經費,兩人互告。臺北地檢署今偵結,考量郭璽與趙少康所言與公共利益相關,罪嫌不足,兩人均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去年12月7日,郭璽參與網路節目「凝觀說說看」提及,「趙少康私吞83年臺北市長競選結餘款新臺幣3億元,遭王建煊譴責後退出新黨」與「監察院前院長王建煊非常厭惡趙少康把新臺幣3億新黨競選經費吞了」等語。

對此,趙少康提告郭璽,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刑法加重誹謗。

郭璽則反告趙少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刑法加重誹謗。

檢方偵辦,郭璽、趙少康均否認犯行。

郭璽辯稱,黨內的人都知道這些事,王建煊也曾在節目上說「不能說他有或沒有」。檢方指出,王建煊曾在YouTube頻道「筱君臺灣PLUS」去年12月間的影片中,主持人詢問王建煊有關趙少康捲款退黨一事時,王說「不能說他有或沒有」,因影片與郭所辯內容相符,郭璽是根據公開資料提出個人看法,討論公益有關事項,罪嫌不足,郭璽處分不起訴。

趙少康辯稱,他是以郭璽所言作爲發表評論的依據,無虛構情事。檢方指出,趙少康出於自衛與自辯而提告郭璽,難認有誹謗或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傳播不實之事的主觀犯意。再者,雙方均有自由表達意見權利,郭璽在節目中質疑趙少康,趙也有相同的權利迴應與評論,尚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罪嫌不足,趙少康獲不起訴處分。

趙少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郭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