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最新明確!醫藥代表不得有這“七種”情形
南海網7月11日消息(記者王洪旭 實習生陳龍)醫藥代表不得未經備案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不得對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日前,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印發《海南省公立醫療機構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以下簡稱醫藥代表)不得有的七種情形,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與醫藥代表接觸,規範公立醫療機構接待醫藥代表行爲。
按照“五定兩有”原則
實行預約接待醫藥代表
該《規定》所稱醫藥代表是指代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從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檢測試劑等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等學術推廣活動的專業人員。從事藥械臨牀研究和醫學科技創新研發相關人員不在本規定適用範圍,其管理規定由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規定》明確,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應建立本單位接待醫藥代表管理制度,按照“五定兩有”(定接待時間、定接待地點、定接待人員、定學術交流對象、定學術交流內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記錄)原則,實行預約接待。
爲此,醫療機構醫德醫風主管部門應爲醫藥代表登記建檔(內容應包含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具體授權開展的業務和授權期限,加蓋企業公章的廉潔承諾書等),並告知醫藥代表不得在本醫療機構開展與相關產品學術交流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每名醫藥代表原則上每年至少在其開展或擬開展學術推廣活動的醫療機構登記一次,未經登記的醫藥代表不得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推廣活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權的醫藥代表應按照《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備案平臺上進行備案,未備案的不予登記建檔。
醫療機構應對預約接待的醫藥代表進行身份信息複覈。對未提前預約或身份信息複覈未通過的,一律不予接待。如有特殊情況,應當說明理由,並經醫德醫風部門審覈同意、登記備案後方可接待。
醫藥代表不得有這“七種”情形
嚴禁醫院工作人員擅自接觸醫藥代表
醫療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每月日期相對固定的醫藥企業接待日並對外公佈,醫藥代表應在醫藥企業接待日到醫療機構開展推廣活動。接待日推廣活動除了藥品、醫療器械管理部門、臨牀科室等參加以外,醫院醫德醫風部門應同時參加。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醫藥企業接待日來醫療機構從事上述活動的,醫德醫風部門須提前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接待。
未經允許,醫藥代表不得擅自在醫療機構內開展業務活動。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接待管理有關規定擅自與醫藥代表接觸。
《規定》明確,醫藥代表不得有下列“七種”情形:
未經備案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未經醫療機構同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或使用的醫療器械數量;對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誤導醫生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械,誇大或者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醫療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事件)信息;在門(急)診、住院部、檢驗科、設備科、藥劑和信息管理部門等醫療診療重點區域活動;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牀合理用藥的行爲。
不定期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檢查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醫德醫風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深入基層一線開展檢查。如發現醫藥代表未按本規定有關要求開展相關活動的,應立即勸離並保留證據,必要時上報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醫藥代表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的,醫療機構視情節提醒、約談涉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情節嚴重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醫保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擅自接觸醫藥代表,違規開展醫藥產品推廣活動的,由醫療機構納入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爲記錄管理。其中,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根據相關規定,由相關單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另外,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向醫藥代表提供產品銷售量等相關信息;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