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上路 經部:投資者須持股四年
▲行政院覈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今(15)日上路,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伯耕說明審查原則。(圖/記者林淑慧攝)
行政院覈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今(15)日上路,經濟部表示,投資人要以發展本業、新設或投資其他事業爲原則,對境外事業投資金額不能超過資本25%,爲避免股權移轉影響,增訂投資者需持股四年,須符合相關法令條件,才得享有租稅優惠。
經濟部日前修正預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因財金部會認爲資金匯回須帶來投資效益,投資人要以發展本業、新設或投資其他事業爲原則,期待專法上路後可以加速引導臺商境外資金迴流,帶動臺灣產業轉型升級。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伯耕表示,海外資金匯回符合條件可享租稅優惠,因此投資要有效益、帶動產值、增加GDP(國內生產毛額)等,最新預告的子法明訂投資樣態,包括髮展本業、新設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
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個人或營利事業境外資金,經國稅局與國內銀行聯合審查通過後,匯回須存放於「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於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具直接投資計劃或間接投資申請。
經濟部表示,投資計劃經覈准後可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開始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適用優惠稅率4%或5%,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
另外,在間接投資方面,透過國內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時,增訂不可購買不動產、國外金融商品,且對境外事業投資金額不能超過資本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