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溺亡,媽媽將親妹妹告上法院索賠!判了

親友之間互相幫助,是常有的事。但發生意外時,無償幫助的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姐妹攜4名子女到嵊泗旅遊。當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於照看,姐姐年僅4歲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後,姐姐與民宿老闆在當地調解委員會組織下籤署協議書,民宿老闆因安全責任問題,自願賠償70餘萬元。

同年9月5日,處理好孩子後事,姐姐一紙訴狀將同在事發現場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賠償約90萬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當時姐妹二人輪流看護孩子。現場,姐姐已告知妹妹,她會因諮詢航班事宜離開一會兒。其間,妹妹帶着自己孩子離開現場去衛生間,致溺亡事件發生。姐姐認爲,妹妹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賠償。

妹妹辯稱,她一直在照看4個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員諮詢航班是在吧檯及民宿內,並未轉移監護責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間共同遊玩發生意外後,一方請求另一方承擔賠償違反家庭倫理。

經法院審查,事發時,姐姐在吧檯諮詢航班事宜,妹妹帶着自己的孩子去上衛生間,此後其餘孩子陸續回到房間,留下姐姐4歲的女兒仍在泳池嬉水,無人看護。18時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發現孩子溺水,立刻喊來姐姐與工作人員急救,工作人員隨即呼叫120,數小時施救無效後孩子死亡。

法院認爲,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4歲孩童缺乏安全意識與自救能力,在場的孩子母親是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根據查明的事實,姐姐自始至終未離開民宿大廳,應當有相應意識和能力履行監護和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此外,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監護轉移的事實,姐妹二人間未成立委託監管的關係。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擔監護責任,家人之間的侵權行爲應嚴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主觀過錯。妹妹在孩子嬉水過程中一直履行照看義務,在意外發生後第一時間施救,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法院駁回姐姐賠償訴請。

法官提醒

根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友善的精神內涵,應鼓勵家人亦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幫助。在非故意或重大的過錯情況下,“好意”並不應當承擔責任,判決賠償反而助長自私冷漠的社會風氣。

來源 潮新聞 記者 馬麗紅 通訊員 姚留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