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衆人壽保險延邊中心支公司個險負責人被警告並處罰款

2024年2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延邊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延金罰決字〔2024〕3號),崔英玉(時任合衆人壽保險延邊中心支公司個險負責人)(簡稱:合衆人壽保險),其對合衆人壽保險延邊中心支公司違反內部控制制度,在未取得執業證書情況下開展保險銷售活動的行爲負有責任。

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九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延邊監管分局對崔英玉(時任合衆人壽保險延邊中心支公司個險負責人)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2月18日。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