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匯通安保險代理被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未按規定製作並出示客戶告知書
2024年5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晉金管罰決字〔2024〕46號,山西匯通安保險代理(簡稱:匯通安保),其未按規定製作並出示客戶告知書。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對山西匯通安保險代理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5月22日。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五十四條:除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製作並出示客戶告知書。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事項:(一)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三)投訴渠道及糾紛解決方式。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