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相關人員責任/軍檢起訴書全文之2

軍檢對仲丘案偵結起訴18人,你覺得真相大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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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人員責任

一、刑事責任

(一)542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範佐憲陳以人等六人,涉犯刑法第28條、陸海空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

(二)269旅憲兵官郭毓龍,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閉(悔過)之行爲,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三)陳毅勳身爲禁閉室管理士,對於洪仲丘、鄭○○、遊○○及宋○○等四員禁閉(悔過)生,系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上官,其於102年7月3日6時34分至7時44分體能活動期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爲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分別對洪仲丘等四員施予嚴酷之體能訓練,其訓練項目強度均遠甚於其他管理士之施訓,致渠等身心痛苦疲憊,已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足使人達到肉體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虐待之感,並導致洪仲丘於102年7月4日7時12分許,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之結果,陳毅勳在已察知洪仲丘連日疲勞累積,體力負荷過大致身心嚴重失衡之狀況下,見洪仲丘操課中動作均有所遲延,明顯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甚至因體力不支倒趴於地面,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當可預見洪仲丘在此體力透搬情形下而持續操練,恐將導致其後之死亡結果,陳毅勳對洪仲丘之死亡結果顯有預見可能,且洪員於遭其凌虐後當日下午即因過度體能操練中暑,並於送醫後仍因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並症而死亡,其凌虐行爲與洪員死亡之結果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其行爲顯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等三罪及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死亡」罪嫌。前揭四罪,系一行爲所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死亡」罪嫌。

(四)蕭志明羅濟元宋浩羣李念祖、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黃聖筌張豐政侯孟南等10人,於洪仲丘悔過期間分別擔任禁閉室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之職務,渠等均爲執行禁閉室之戒管與訓練等業務之人,負有依規定對禁閉(悔過)生施予教育訓練之責,對於禁閉(悔過)生之日常生活,亦負有應注意其勞力及體力負荷情形之義務,具保證人之地位。渠等自洪仲丘至禁閉室報到時起,明知洪員體型較胖,且禁閉室環境設施不佳、天候炎熱,致洪員夜間就寢狀況欠佳造成疲勞累積之情況,本應依前揭規定,將共員列爲高危險羣人員特別注意輔導,確認洪仲丘身體狀況,調整其體能訓練強度,就渠等擔任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職務期間之客觀狀況而言,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於注意,對洪員前開異常置若罔聞,仍自102年6月29日起至同年7月3日間於附表二所列時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違反危險係數超過40達「危險」之危安狀況時禁止戶外操課等規定,命洪仲丘每日與其他禁閉(悔過)生一同於室外操練場,接續操作高度消耗體能之基本教練及體能訓練等課目,適時調整洪員操練量或予以休息,致洪仲丘累積疲勞超過身體負荷之上限,而於102年7月4日7時12分許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再查洪仲丘赴禁閉室報到之初,操作各項體能活動及基本教練課程時,體力表現尚堪負荷,僅隔數日身體遽然有此重大變化,實因逐步增加之體力負荷所致,僅隔數日身體遽然有此重大變化,實因逐步增加之體力負何所致,洪仲丘於中暑死亡之前,已強忍連日操練及睡眠不足導致之體力及精神上壓力許久,其體能負荷確已達極限,渠等10員未遵守前開規定,疏未注意洪員狀況並採取適當處置,仍持續對洪員操練對過失行爲,任其對洪員實施操練致疲勞累積之狀況加乘,終致洪員死亡之結果,渠等之過失與洪員死亡結果間,確具相當因果關係,據此,蕭志明等10人均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陳嘉祥另於7月1日上午操課時,凌虐林姓禁閉生,已另案起訴)。

二、行政責任

(一) 陸軍542旅部分

542旅除前開旅長沈威志等6人應訊負刑事責任外,其餘簽報移送禁閉人員,提供錯誤資訊人員,會辦審查不實人員,草率核章層轉人員及參與士評會受誤導做出錯誤懲罰建議人員等11人,均有疏失,專案小組結案後,將移請權責機關按照規定懲罰。

(二) 陸軍269旅部分

269旅負責禁閉室之管理,除未經覈准斯收禁閉生之郭毓龍、凌虐禁閉生致死之陳奕勳及疏未注意洪仲丘狀況導致洪員死亡之蕭志明等10人應負刑事責任身體外,其餘對禁閉生督導管理及負責訓練課程規劃之各級主管及承參6人,均有疏失,專案小組於結案後,將移請權責機關按規定懲罰。

(三)國軍新竹部分

本次肇生爭議之林姓護士,接受請託介入協處,使洪仲丘執行悔過懲罰之體檢表超乎常情、快速取得,因林女爲聘僱人員,有無疏失,移由軍醫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