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媒體輿論關注議題之澄清/軍檢起訴書全文之3

軍檢對洪仲丘案偵結起訴18人,你覺得真相大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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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媒體輿論關注議題之澄清

一、新竹分院就洪仲丘體檢錶快速取得疑義部分

(一) 陳以人範佐憲並無以飲料賄賂醫護人員

經調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都可(CO CO)飲料

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同日上午9時至12時銷售紀錄,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交易明細、陳以人、範佐憲林姓護士行動電話102年6月27日之雙向通聯紀錄,會同洪員家屬勘驗監視錄影畫面,並訊問飲料店店長、店員及新竹分院相關人員後確認,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陳員曾電請儘速協助辦理洪仲丘、宋○○等2人體檢流程及體分類檢查表取得事宜,並表示將到院拜訪,林姓護士自行訂購CO CO飲料店手搖杯飲料9杯,其中2杯招待陳、範2人,因此媒體傳聞渠2人至國軍新竹分院體檢中心拜訪護理員時,手持兩袋飲料賄賂體檢中心人員乙節應屬誤會。

(二) 新聞畫面顯示買飲料白衣男子非範佐憲

經調閱新竹市警察局道路監視系統、新竹分院102年6月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及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檢視錄影紀錄,確認陳以人於102年6月27日上駕自小客車進入新竹市區後,至國軍新竹醫院之行車動線依序爲新竹市公道五路、經國路、東大路、武陵路、國軍新竹分院停車場,離開區的院停車場後之行車動線依序爲新竹市武陵高架橋、68號東西向快速道路,均未經過新竹市中正路276號之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路,復將新聞畫面顯示之白衣男子與範佐憲照片相比對,兩人之臉型輪廓及身型均不相符,已證明不明人士提供新聞媒體播出畫面之白衣男子,並非範佐憲。

(三) 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領取規定不明

經調閱國防部令領「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國軍人員體格檢查作業程序」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體檢報告系在14日內完成出具,並未規範最短時限,而證人等供述,均認系基部隊之需求,及服務部隊之立場,可儘速完成報告或當日取得報告,惟此便宜作爲,可儘速完成報告或當日取得報告,惟此便宜作爲,易肇生體檢報告僞造、錯誤或圖利之疑議,請國防部軍醫局通盤檢討。

(四) 洪仲丘102年6月27日體格檢查表並無造假:

經調閱洪仲丘102年6月27日赴國軍新竹分院實施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暨心電圖檢查單、一般攝影檢查單、已判定之心電圖、一般X光檢查報告、血液報告單、生化報告單、尿液報告單,勘驗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洪仲丘確於102年6月27日已完成各項體檢項目。死者洪仲丘家屬質疑洪員體檢查分類表有僞造或變造之嫌,因關係人林姓護士系非軍人,且體檢流程屬醫療行爲,相關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所開立之體格檢查分類表縱有僞造或變造行爲,所涉刑法第210條「僞造、變造私文書」或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列之罪,軍事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況死者家屬已於102年7月23日具狀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本署將主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送該署參偵。

二、洪仲丘致死條件之相當可能性判斷

(一) 氣溫因素-死者悔過期間酷熱:

陸軍司令部102年1月2日令頒「部隊訓練計劃大綱」規定,各營區應選定明顯地標設置中暑危險度狀況發佈旗,紅色旗:「危險係數40以上﹔危安狀況:危險、強制水分補充、避免室外日照操課」,復依陸軍269旅部對操課危險係數紀錄表所載,102年6月29日至7月3日每日上午9時起迄17時止,危險係數介於36至44之間,屬黃、紅旗狀況,顯見此時段天氣酷熱,氣溫高居不下,未強制補充水分或持續於是外日照下操課,均可能導致中暑死亡結果之發生。

(二)環境因素-死者悔過期間生活環境:

經勘驗陸軍269旅禁閉室,死者所分配之悔過室,僅室內門及入門處上方氣窗可供通風外,無其他對外窗口,室內通風不良,悶熱,無電風扇及抽風扇等散熱設施,復指揮桃園憲兵隊測繪禁閉室,死者洪仲丘所住之悔過間內部躺臥空間長175公分寬148公分,另間悔過室內部躺臥空間長175空間寬135.5公分,而洪仲丘身高172.5公分,足證洪員所住悔過間睡眠區域面積狹小,生活環境不佳,悔過期間無從獲得足夠之休息,體能狀況難以回覆正常,至不堪負荷持續之基本訓練與體能訓練

(三)生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身心反應:

依據國軍新竹地區醫院102年6月27日洪仲丘體格分類檢查表所載,死者身高172.5公分,體重98.3公斤,BMI值33,另外依據陸軍269旅禁閉(悔過)人員約談紀錄表,載明洪員有幽閉恐懼症候羣,及牀位太小睡姿不良引起等身心不佳狀況,復訊據證人即同寢悔過生鄭OO具結證述,平時晚上洪員沒有睡好,洗澡時發現他背上很多紅疹,並曾說天氣很熱,操課很累,喝那麼多水,口還是那麼幹等語,足認洪仲丘悔過期間,生理狀況已逐漸產生異常,而管理人員未能注意,事實給予協助,導致洪員生理不佳之狀況持續累積,終不堪負荷。

(四)物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操練強度及密度:

經勘驗102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3月每日晨間活動及下午體能訓練,體能訓項目密集,且次數、強度甚高,且每日課程表排定之勞動服務課目均因體能活動而未實施,洪仲丘在此體能訓練環境下,加上因無法獲得足夠休息,身體疲累逐日累積而無法復原,終至肇生憾事。參諸國軍法醫中心複驗之鑑定說明,認系因他人強制禁閉、忽略高溫環境及死者體能不堪負荷等因素造成死者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並症而死亡。綜上,依國軍體能訓測安全暨醫療作法規定,死者之BMI值33屬「「高風險羣人員」,爲有安全顧慮者,本不宜接受體能鑑測人員,管理人員未考量其體能及身體狀況,於悔過期間施予不同程度之訓練,本應注意危險係數而避免室外操練,能注意而不注意仍持續對洪仲丘等人施以高強度及密度之體能訓練項目,洪員終因熱性害導致中暑及多重器官衰竭而宣告不治死亡。

三、禁閉(悔過)室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疑似遭刪等其他質疑事?

(一)8號鏡頭7月1日1400至1542時無錄影檔案:

1、102年7月4日10時20分北軍檢接獲陸軍542旅來電告知,該旅所屬洪仲丘下士於陸軍269旅禁閉室死亡,隨即由主任軍事檢察官率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二調查官趕赴案發現場實施覆勘,訊問相關證人,並指揮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至機房查扣主機,複製洪員自入禁閉室至事發後之監視錄影畫面。

2、102年7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

102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3日死者洪仲丘進入禁閉室至送醫急救期間錄影畫面,發現8號鏡頭(監視操練場)在畫面時間7月1日14時起至15時42分止(計102分鐘)無錄影資料。

釐清錄影資料有無遭人爲刪改,隨即於同(11)日14時指派專人親將禁閉室監視錄影主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實施鑑定,經該局102年7月19日鑑定結果:

a、可確認監視器系統硬碟內當日錄存之錄影檔未遭刪除。

b、硬諜檔案系統內所有檔案資訊未發現已被刪除之錄影檔資訊。

c、硬諜證據檔第1分區及第3分區之未分配使用磁簇(Free Space)中尚未被覆蓋而殘存之錄影畫面,經復原爲DAT錄影檔,亦未發現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以鏡頭8所攝錄之相關錄影畫面。

d、從14時45分至15時42分間並未有任何錄影資料留存於監視器錄影主機硬碟中。

e、檢視監視器主機102年7月1日之日誌紀錄並未發現有「關閉手動錄影」及「錄影開/關設定」等類型紀錄,因此停止錄影動作並非由控制監視器面板操作或系統選單設定所導致。

f、如系以拔除監視器錄影主機背後面板與鏡頭之連接線,使之無法監錄鏡頭所對應之相關場景,則監視錄影主機所監視之錄影畫面應系全黑,但檢視上述時段之錄影檔,並未發現有全黑之畫面,鏡頭停止錄影之原因不詳。

g、實驗結果顯示監錄系統如系以內建管理程式之關機程序進行關機作業,將會於日誌紀錄中產生「關機」之系統紀錄,研判該監錄系統於「07/01/2013 15:38:51」進行第一次啓動前,並未正常關機。

h、監視錄影主機於「07/01/2013 15:42:07」第二次啓動後,鏡頭所彔彔影檔之開始儲存之錄影時間顯示範圍爲「2013/07/01 15:42:11」至「2013/07/01 15:42:13」,錄影畫面內容顯示主機正常運作。是監視器錄影主機系不明原因停止錄影,並未遭人爲刪改。

3、爲釐清畫面時間102年7年1日14時至15時42分無錄影檔案之實際操課情形,於同年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錄影光碟期間,並分別傳喚該時段之管理士及禁閉(悔過)生宋○○、張○○、鄭○○及遊○○等4人到庭具結證述:均稱無人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4、爲還原102年7月1日下午基本教練操課情形,102年7月28日軍事檢察官至陸軍269旅實施現場模擬,藉由禁閉生、戒護士按其親見親聞還原現場情形,置重點於操課之實際經過(詳如附表4模擬紀實)。模擬過程,關於第1節基本教練課目究爲原地間轉法或蹲下,操課管理士與禁閉(悔過)生之證述不一,惟均無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5、綜上,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監視畫面時間15時42分開始時,洪仲丘之所以會坐在塑膠墊上實施操課,系因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實施基本教練課程期間,其左、右腳腳趾頭扭傷所致,尚無任何不當體罰或管教情事,復勘驗洪員後續體能訓練及各項活動,其無身體不適之表現,是雖無錄影畫面佐證,仍不影響洪仲丘未受不當體罰或管教事實之認定。另監視器錄影主機錄影檔案雖經鑑定未遭人爲刪改,然是否系其他人爲因素所致,因涉及特定人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嫌,非屬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關此已移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