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情殺命案疑冤案 最高法院裁準再審並釋放兩嫌
▲義務律師團多年前到臺中監獄前,要求重啓審判后豐大橋墜橋案。而最高法院7日裁準再審,證明本案確實有冤。(圖/翻攝自島國冤獄紀實:王淇政、洪世緯的冤獄事件簿粉絲專頁)
發生在2002年底的后豐大橋情殺墜橋命案,檢方起訴的兇手王淇政、洪世緯分別遭判刑15年與12年半定讞。兩人聲請再審,臺中高分院自2013年起,至2017年間共10度駁回。案經抗告,最高法院7日罕見自爲裁定,裁定本案即時開啓再審程序,並停止兩人的刑罰執行,釋放兩人。
本案發生於於2002年12月7日,王淇政和洪世緯與幾名好友于6日晚間11時許到夜市吃宵夜,其後7日凌晨1時多時,王淇政女友、臺中女教師陳琪瑄要求王淇政到后豐大橋與她談分手。王淇政搭乘洪世緯駕駛車輛抵達后豐大橋,王淇政下車與陳女「談判」;洪世緯認爲不便在場且因車胎沒氣,即離開現場到加油站打氣。但洪男回來後,看見王男正趴在橋邊護欄上,王男告知陳女剛掉落至橋下,並請洪男幫忙叫救護車,自己則到橋下找陳女。洪男跟隨到橋下,並請當時正在橋下釣蝦的證人王清雲幫忙照亮,而後陳女經送醫後不治身亡。
檢方一開始不起訴2人,經再議後,2005年改對2人提起公訴。2006年臺中地院一審判決2人犯共同殺人罪,分別處15年與12年半。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2007年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但定讞後義務辯護律師團發覺有異,本案可能爲冤案,因此自2012年起,向臺中高分院聲請再審。臺中高分院也不斷駁回再審聲請,直到2017年6月間,已經10度駁回聲請。
案件到了7日出現大逆轉。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重要證人王清雲自2004年1月14日以前,曾4次作證,均供稱「未聽見死者與王淇政吵架之內容,未看見死者如何墜橋。」但1月14日後卻翻異前詞,改稱清楚聽見雙方爭吵內容,清楚看見死者墜橋經過。因此最高法院認爲到底適時爲何?有必要釐清。而且王清雲再翻供前,曾與兩名律師商談,談完之後就翻供,確實有異。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爲,本件聲請再審程序在第二、三審間一再來回,耗時近5年,影響社會觀感及民衆對司法之信賴甚鉅,更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所以才裁準重啓再審程序。此外,爲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最高法院同時宣告王淇政、洪世緯2人之刑罰,停止執行,釋放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