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知名院士爲數百個商家代言、推薦產品?

央廣網北京12月28日消息(記者汪寧)近日,消費者木木(化名)反映稱,12月23日,他在某電商平臺爲家人選購膏藥時,發現一些店鋪的相關產品宣傳圖片中有鍾南山、李蘭娟等院士的照片,產品宣稱可以治療關節炎、皮膚病和糖尿病等多種疾病。隨後,他向平臺反映了相關情況。25日上午,有客服人員回覆稱,已對他所反映的問題做了覈查和處理,後續會陸續處理完。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調查,並聯系鍾南山院士瞭解情況。

26日,有商家對記者表示,這些圖片僅是展示,並非名人代言。

27日,記者致電鍾南山院士瞭解情況。鍾南山表示,他從未爲任何商家包括電商代言、推薦過任何產品。同時,他認爲,違法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用途代言和推薦宣傳,也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情況,他希望平臺和商家能夠儘快積極處理,也希望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鍾南山院士團隊的委託律師表示,已向平臺發送律師函,正在維權,平臺向其表示正在處理,但尚未處理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銷產品,作虛假推薦或證明,侵害了他人肖像權,也易導致消費者信以爲真,同時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民交易權和安全保障權,破壞了企業誠信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同時,電商平臺在檢測或注意到商家侵害肖像權時,要及時督促限期整改,或者終止提供相關的交易協助和便利,以贏得消費者尊重和信任,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商家稱並非鍾南山代言,並介紹產品治療功效

記者調查:商家自稱僅展示,非名人代言

12月24日,根據木木提供的店鋪名稱和產品圖,記者隨機選取了近20家店鋪和產品進行調查。其中,一家名爲“一品中醫堂”的網店,多款產品展示圖爲鍾南山的照片,這些產品有“鼻炎貼、特效藥膏貼、特效耳鳴貼”等多款產品。

隨後,記者選取一張展示圖爲鍾南山的產品,該產品稱可治療尿蛋白。記者向客服諮詢該產品是否爲鍾南山代言,對方回覆稱:“不是,鍾老不代言任何藥品。”在另外兩家商鋪——“麥兜美妝護膚小屋”和“傳承醫師中醫堂”,記者發現多款產品展示圖都是鍾南山照片,甚至一張照片還附有“無效斷子絕孫”字樣。記者就此詢問商家,一家商鋪表示產品非鍾南山代言,而另一家商鋪客服人員則稱,“這個是展示的,可以放心拍,不用管。”

商家否認產品由名人代言,並介紹其保健產品可治療尿蛋白

調查中,在名爲“王氏健康館店”和“百杏林健康堂”的兩家店鋪,一款顯示“可調理月經”的產品宣傳圖爲李蘭娟,另一款顯示“靜脈曲張特效膏”的產品宣傳圖,圖片上則是百歲老人潘齊花。記者詢問兩款產品是否爲二人代言或推薦,有客服不予回覆,有客服稱“不是”。

木木說,他向平臺投訴後,25日上午,平臺回覆稱:“對其所反映問題和所提供的商家店鋪,已反饋至平臺相關部門進行了進一步覈查和處置,也向有關商家進行了反饋,目前平臺處理中,後續會陸續處理完。對於店鋪違規和商品異常情況,平臺會對商家保留店鋪處置上的一些權利,包括商品下架、商品整改等。”

律師:違反商業道德、侵犯他人肖像權

大量電商產品以名人代言或推薦形式做產品推銷

26日,記者再次搜索上述商鋪,發現部分涉事產品圖片已下架,但仍有大量使用鍾南山照片的圖片作爲產品宣傳圖在展示。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鍾南山作爲一名知名醫學專家和公衆人物,對消費者來說,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信任度。如果店鋪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肖像宣傳,可能會誤導消費者,損害其權益。這種行爲不僅違反了商業道德,也破壞了社會公信力和誠信體系。

此外,付建還表示,商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名人肖像進行宣傳還屬於侵權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商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同時,平臺方也有責任對違規行爲進行處理和下架,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電商平臺應加強對商家違規行爲的監管和打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陳音江說,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通常會考慮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上述案例中,商家未經本人同意,且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別人肖像做商業廣告、並作爲網站頁面宣傳或展示銷售產品,屬典型的侵犯肖像權行爲,構成民事侵權。受害人可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爲,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

保健品可以宣稱治療功效?專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些商家所售賣的產品多爲保健品。隨機選取十幾家店鋪,記者看到,很多產品宣傳圖會附有一些常見病關鍵詞,如鼻炎、胃潰瘍、抽動症、靜脈曲張、尿蛋白、高血壓、膽囊腫等。

記者諮詢產品效果,部分電商客服人員表示這些產品是保健品並非藥品,但可以治療上述疾病,“效果很好”。

付健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爲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陳音江表示,保健品不能宣傳具有治療功效、也不能使用誤導性語言讓消費者誤以爲有治療效果。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他還表示,對於發佈上述信息的商家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平臺也要採取相應措施防範和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平臺和商家也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如果平臺對違法違規行爲放任不管,則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監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平臺和商家進行處罰,消費者也可依據相應法律追究平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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