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車禍要女大生「做愛抵賠償金」僅罰俸3月 判決理由曝光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與一名女大生髮生車禍,討論和解時,屢次向女大生表示可以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監察院認爲陳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彈劾陳;法務部也認爲陳的行爲失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認爲陳與女大生達成和解,並捐款公益、實現修復式正義,且平時職務評定良好,判罰俸3月薄懲。
陳立儒2011年9月起擔任北檢檢察官,2023年5月21日在萬華騎自行車時,與騎乘機車的女大學生擦撞,他多次向對方說「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監察院、法務部分別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認爲,女大學生當時已經成年,但陳立儒的言詞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陳擔任了十多年的檢察官,負責處理包括車禍、肇事逃逸等刑案偵辦,職務法庭認爲他對處理交通事故應有的和平理性態度應知之甚詳,卻在自己發生交通糾紛後,藉端生事,不斷提出以性行爲抵付賠償金的騷擾言詞,容易使社會大衆質疑檢察官連基本的公民素養都沒有。
職務法庭也批評,女大學生以自己「未成年」來搪塞時,陳立儒竟然沒有「取消念頭」,讓民衆對執法者的性別平權意識與職業倫理淪喪打上問號,因此有懲戒必要。
考量陳與女大學生素不相識,之前沒有性騷擾紀錄,此次性騷擾屬一次性、偶發性,且性騷擾時也沒表明自己的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最後也說「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妳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職務法庭認爲陳還知道自行中止,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
事發後,陳立儒在機關安排下接受心理師諮詢,而他自2014年起至2023年止職務評定均爲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職務法庭認爲判他罰款,罰款數額爲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40餘萬)的處分足矣。本件得上訴。
檢察官陳立儒(右)女大生髮生行車糾紛,卻說出可以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等話語,遭監察院彈劾、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罰款,數額爲月俸總額3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