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試行)》
近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試行)》(以下簡稱《合同》),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合同》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北京市委市政府推進“雙減”工作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服務行爲,維護科技類校外培訓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切實維護培訓機構及消費者(包括家長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聯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參考《教育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合同》。
二、《合同》有哪些主要內容?
《合同》由使用說明、特別提示、正文和附件4部分組成。使用說明明確了《合同》的適用範圍,提出了使用的注意事項。特別提示主要從規範培訓收費、規範培訓行爲、預防糾紛角度以及預付消費風險等方面對消費者和培訓機構進行提示和告知。合同正文包括培訓服務、培訓收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培訓退費、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附件包括甲方服務項目說明與教學安排和雙方對具體服務內容進行約定的其他內容。
三、《合同》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合同》使用說明第二款明確,《合同》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而《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第二條規定,科技類校外培訓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以培養科技興趣愛好、提高科學素質爲目的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主要類型包括機器人、編程、科學實驗三類。
四、《合同》向消費者做了哪些重要提示?
爲提示消費者理性消費、規避風險,《合同》將特別提示內容放在第二部分,寫明“培訓週期長、費用額度大的預付費培訓具有風險,請謹慎選擇”,同時就培訓機構收費行爲等做了明確提示,主要包括:一是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款方式收取費用,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培訓機構收費存管專用賬戶,通過銀行全額納入監管範圍;二是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三是對於使用租賃場地進行培訓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應儘量不超過場地剩餘租賃期限;四是培訓機構不得開設學科類相關內容;五是培訓結束時間線下不得晚於20:30,且不得留作業;六是培訓機構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七是教學、教研人員必須具備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或相關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並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佈。
五、《合同》約定的培訓機構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合同》第四條約定了培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有權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取培訓費用;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以培訓機構名義開具的正規發票;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培訓機構有效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和教學人員資格等信息;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培訓管理制度,並要求消費者執行;應確保不出現打罵、體罰等損害學員身心健康或合法權益的行爲;若改變培訓方式,須雙方協商一致;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書面同意,不得將約定的培訓服務轉讓給第三方,不得擅自將學員轉交給第三方機構進行培訓。
六、《合同》約定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合同》第五條約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按照約定接受培訓服務的權利,並按時足額繳納培訓費用;對培訓過程以及培訓人員的從業背景和執教信息享有知情權,可以通過公開課、學習報告等適當方式瞭解學員的學習狀況;應遵守培訓管理制度和課堂紀律,不得妨礙其他學員的正常學習活動;不得從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當行爲,如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擅自對培訓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未經培訓機構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課程轉讓給第三方等。
七、什麼情形下可以全額退費?
《合同》第六條約定了應全額退費的情形:一是消費者在繳費後7日內沒有接受服務的,可以要求一次性全額退費;二是消費者所報班次低於最低開班人數不能開班的,培訓機構應退還全部培訓費。
八、退費時如何計算費用?
《合同》第六條約定:按課時收費的,已消費培訓服務費=培訓服務費÷總課時數×實際消費課時數;按週期收費的,已消費培訓服務費=培訓服務費÷總天數×實際消費天數,實際消費天數按書面提出的終止消費時間減去開始消費時間計算。
九、哪些行爲屬於違約?
《合同》第七條約定了培訓機構違約的具體情形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培訓機構違約的主要情形包括:未達到約定的場所、教師等培訓條件;培訓許可證、營業執照過期或被吊銷;提供的服務與招生簡章或者宣傳材料中的相關說明和允諾不相符;擅自將學員轉交給第三方機構進行培訓等。消費者違約的主要情形包括:除因身體健康狀況有特殊情形外,申請提前退學;擅自將聽課憑證轉讓、出借給他人使用;違反培訓機構管理制度,妨礙其他學員正常學習活動;私自複製、散發和傳播甲方培訓材料、課件或者課程視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