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友持刀強盜街友20元被判4年 最低本刑7年法官以情節及惡性低減刑

楊男沒錢買酒,持刀搶街友20元,攜兇器強盜犯行是法定本刑最低7年以上重罪,臺中地院法官以情節、惡性低,判刑4年。(資料照片)

45歲楊姓街友因涉案執行結束不到半年,去年11月底因缺錢買酒,搶走躺臥地上街友陳男錢包,發現沒錢憤而離去,持摺疊刀返回壓制陳男,恫嚇:「不給錢,就刺下去!」,陳交出20元硬幣,他才收刀離開。攜兇器強盜犯行是法定本刑最低7年以上重罪,法官審酌楊情節及惡性低依法減輕其刑,判徒刑4年,仍可上訴。

楊男曾有妨害風化、竊盜及強盜強制性交等前科,在2020年間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案件,被判刑3月,在去年6月24日執行完畢。楊是居無定所的街友,去年11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中市大甲鎮瀾宮附近,搶走躺臥在地、同是街友陳男身上錢包,查看發現沒錢,轉身離開,陳男起身尾追要求還錢包未果。

豈料,楊男竟拿1把摺疊刀返回現場,右手持刀指着陳男,左手拉他的衣領,恫嚇:「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要刺下去」等語,陳男被迫交出2枚10元硬幣,共新臺幣20元,楊男收錢、收刀離去。

警方獲報在1個小時後就在附近逮捕楊男,並查扣張款20元及摺疊刀。楊男到案,坦承犯案,且與被害人及目擊者描述情節相符。

楊男犯案所拿摺疊刀伸展開來,長21.5公分,刀刃是金屬材質、前端尖銳、刀鋒銳利。握把以塑膠材質製成,足以對人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並口出恫嚇,脅迫被害人已達不能抗拒程度,攜帶凶強盜所犯爲加重強盜罪,法定本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楊男爲累犯,審酌他強盜財物僅20元現金、強盜歷時短暫,惡性及惡性均屬輕微,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以最低度刑人嫌過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