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就人頭檢舉人部分論處 臺南查緝隊前分隊長詐領檢舉獎金二審改輕判

海巡署臺南查緝隊廖姓前分隊長涉串通許姓查緝員,找來4名友人充當走私煙品案的檢舉人,詐領兩筆檢舉獎金近250萬元後朋分花用,廖被訴貪污等罪,一審被判8年,二審認友人既有提供情資,領得檢舉獎金自無不法所有意圖可言,僅就人頭檢舉人部分論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廖改判2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認同原審林口私煙倉庫案、「金」、「漁」、「裕」字號漁船走私案、「益」、「億」字號漁船走私案認定,關於廖男等被被告,均明知出名的檢舉人屬人頭,竟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在檢舉筆錄的公文書上,並持以行使,自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且甲男確有提供情資因而查獲私煙,非屬「已發覺之案件」,自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可言,難論以貪污罪。

合議庭也撤銷「海」、「厚」字號漁船走私案部分判決,認原審雖認廖男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而貪污,然依據各被告及各查緝員證人供述,認爲該案情資是甲男親赴漁港現場觀察判斷查得,並非海巡人員在辦公室查進出港紀錄或航行軌跡即可得知。

因此,甲男既有提供情資,其領得檢舉獎金自無不法所有意圖可言,所以貪污部分應爲不另無罪諭知,僅就人頭檢舉人部分論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同時,合議庭也撤銷「春」字號漁船走私案部分判決,改判廖男無罪。合議庭認爲,丁男能具體說明本案檢舉內容,且證人均供述查緝員不可能在無人檢舉下,單憑在辦公室電腦查詢進出港紀錄即可得悉情資,所以丁男確有提供情資給廖,他們製作檢舉筆錄並無不實登載,也無詐取財物貪污可言,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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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認爲,友人既有提供情資,領得檢舉獎金自無不法所有意圖可言,僅就人頭檢舉人部分論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廖男改判2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