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陳沖:Digital Economy滋養NFT 主管機關在那裡?
陳沖憂心,如果在短期內發生履約糾紛,或是發現NFT沒有預期的獨特性(非同質化),真不知如何善了? 臺灣連加密幣「日常業務」的主管機關都擺不平,屆時發生NFT問題,只好請行政院自行了斷。還是把院長NFT化?
陳沖指出,2009年1月,我在金融機構演講,當時金融海嘯餘波盪漾,資本市場信心欠穩,演講中,我特別提到當時國人從未注意的紅酒指數,表示該指數結合倫敦交易所100支/500支紅酒交易的熱度,也代表有錢人的思維模式與動態,常先市場跌而跌,也先市場漲而漲,可以說是另類領先指標。事後不少股市名人,查閱Liv-ex 100(500) Fine Wine Indices,發現確有其事,「紅酒指數」(其實紅白香檳都有)乃不脛而走,國內股市也適時回穩,一時傳爲趣談。
一晃十三年,最近一些法學界朋友聚會,有人感嘆這年頭學者不好做,除基礎研究外,才從Cryptocurrency陰影下擡起頭,又要埋首元宇宙,近來又有NFT課題。原創性商品的NFT也就罷了,非藝術品的紅酒NFT,也來湊熱鬧,法律性質實在難以界定云云。有趣的是,NFT是Non-Fungible Token的縮寫,國人多譯爲「非同質化」代幣,記得早期唸書時,對物的種類,拉丁文有所謂res fungibiles,即代替物,常以米、酒爲例。Fungible goods不論譯爲同質化或代替物,常系得以同種類/同數量替代之物品,也因此纔有紅酒指數的產生。現在紅酒可以有NFT,顯然又重視其獨特性,傳統觀念不免感到齟齬,一時難以消化。
替代性或獨特性,其實是一種相對的說法,承諾給付十瓶紅酒,是代替物;承諾給付十瓶2000年的Latour紅酒,仍是代替物;但承諾給付十瓶1982年的Latour,則因稀少性,就會凸顯給付的獨特性,至少在計算紅酒指數時,會因已出廠25年以上的因素而被排除;至於如果只剩三瓶罕見紅酒,可能就是「不可替代的代替物」,也就是「非同質化的同質物」,法律效果將截然不同,倘再結合其他元素,例如一個多月前(2021/12/15)有人利用美國RM葡萄酒結合法國L陶瓷廠限量發行,予以編號並轉換成NFT,就是替代性華麗轉身爲獨特性的例子。
紅酒指數是市場集體行爲的產物,紅酒NFT是少數議價或喊價的結果,後者已有人顧慮會有洗錢的問題,對Digital Economy層出不窮的問題,立法諸公可以發現,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的前瞻性還要加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