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口電支4缺失挨罰180萬 胡亦嘉3罪狀遭停職1年
金管會通過對街口電支處分案,指出辦理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作業共有4大缺失,未經董事會決議即由董事長鬍亦嘉逕行決定,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胡亦嘉則有3項明顯失職行爲,除依違反電支條例裁罰街口電支180萬元,並勒令胡亦嘉停職1年。
金管會此次以長達12頁篇幅說明違規缺失。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街口電支自2018年2月開業後,共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20次款項、共約7.75億元,均未按內部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僅依胡亦嘉口頭指示便准予撥款。
其中,前12次發生在2019年5月金管會進行金檢前,經金管會專案金檢指出有未依規定辦理資金貸與缺失後,街口電支在2019年10月至去年1月底期間,仍出現8次未依內部規定程序辦理資金貸與狀況,未依金檢報告內容確實改善缺失。
其次,街口電支資金貸與街口金科時,最高曾二度達公司淨值的53%,超出公司當時訂定的40%、30%總額限制,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且20次資金貸與均未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包括應填具借款申請書、評估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應建立備查簿等事項。
林志吉指出,胡亦嘉對於街口電支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作業,未善盡督導評估控管作業職責,逕自核準貸與及指示撥款,除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致使公司內控廢弛,且未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使公司承擔過高的財務風險。
金管會發現,街口電支2019年4月底增資3億元后,胡亦嘉於同年5月初即貸與街口金科3.4億元,累計借款達4.14億元。同年10月中及12月底決定再分別貸與1.6億元、1.32億元,均達公司財報淨值的53%,使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影響財務評估控管機制。
林志吉表示,胡亦嘉忽視電支機構資本額限制的規範目的,利用街口電支董事長職務之便,未提報董事會即逕自決策,將街口金科出資款項再貸與街口金科,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未善盡街口電支董事忠實義務,明顯妨礙街口電支健全經營。
綜合上述4大缺失及3大罪狀,金管會考量街口電支財務部及法遵部,曾就違反資金貸與程序部分提出意見,且部分缺失爲公司去年5月中執行內稽時發現提報董事會,顯示內控制度仍發揮部分功能,故依違反電支條例規定裁罰180萬元,並勒令胡亦嘉停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