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企業全球佈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國已繳納稅款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稅負。 聯合報系資料照

企業全球佈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國已繳納稅款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稅負。勤業衆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昨(17)日表示,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三大注意事項,包含計算方式、租稅協定、相關憑證。

爲加速全球供應鏈調整並分散風險,愈來愈多臺商從事跨境投資貿易、賺取境外所得,若有境外來源所得而被扣繳的所得稅款,爲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辦理就源扣繳的稅款,申報扣抵臺灣營所稅。

陳建宏提醒三大注意事項。首先是計算方式,營利事業較易錯誤申報的是境外所得額,應爲取得海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直接以海外收入全數作爲境外所得。

其次,營利事業在取得境外所得時,也須注意境外所得是否有來自與臺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納稅人因未向境外所得來源國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扣稅款,多扣的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第三,境外所得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稅額的營利事業,應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在申報營所稅時主張抵扣。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憑證可免經臺灣駐外單位驗證,但如有主張扣抵大陸已納稅款者,依規定仍應經過公認證程序。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是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並計的境外所得所屬年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而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年度。

最後,陳建宏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集團內,若有屬於租稅協定所規範,不論是所得來源國或臺灣境內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都應向所得來源國或臺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減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