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癱人案未經合議庭裁定就改簡易 中院一審法官烏龍被抓包

臺中林姓男子開車不慎撞癱蔡姓騎士,酒測值達每公升0.16毫克,被依過失致重傷罪嫌起訴,臺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變更改依酒醉駕車過失致人重傷論處,並由受命法官1人依簡易判決量處林6月,二審合議庭卻發現,當時未經合議庭裁定即由法官1人批示「改簡易」,有法院組織不合法情形,判撤銷發回。

檢方查,林男(40歲)2022年8月16日買完檳榔,貿然開車進入車道撞上蔡姓騎士,釀蔡四肢癱瘓、膀胱障礙等重傷害,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起訴他。

臺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爲,林男當時酒測值爲每公升0.16毫克,涉犯公共危險部分經檢察官不起訴,但其酒測值0.16,並於駕車時發生事故釀蔡重傷,已該當「酒醉駕車」要件,變更起訴法條改依酒醉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論處。

一審認爲,林男在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依犯酒醉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林男6月,得易科罰金,林男、檢方均不服上訴。

臺中地院二審合議查,林男犯酒醉駕車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最重本刑爲4年6月,應以法官3人合議審判, 且本件是臺中地檢署依通常程序起訴,應由合議庭審理,若改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由合議庭裁定。

二審發現,本案卻未經合議庭裁定,即由法官1人於今年8月31日的審理單上批示「改簡易」,並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違背法令情形。

合議庭認爲,本件林男雖坦承,但未經合議庭裁定就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仍剝奪林男在一審時所應享有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有侵害林男審判權的重大瑕疵,爲維護林男審級利益,判處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第一審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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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