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老師性騷擾沒成立 學生得知結果病加劇?家長訴請國賠55萬夢碎

蕭姓國中數學兼課教師6年前遭8年級女生指控性騷擾,但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不構成性騷擾,女學生2020年3月詢問學校進度,才知性騷擾不成立,請求重查,性平會改認定成立。女學生與生父指校方過失導致她身心受創、重鬱症加劇,提國賠、要求校方給55萬精神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今判她敗訴確定。示意圖/Ingimage

臺北市一名國中數學兼課教師6年前遭8年級女生指控性騷擾,當天即遭解聘,但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師生間的對話紀錄無性意味,不構成性騷擾。女學生2020年3月詢問學校進度,才知性騷擾不成立,請求重查,性平會同年5月改認定成立。被害人指校方過失導致她身心受創、重鬱症加劇,提國賠、要求校方給55萬精神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今判敗訴確定。

這所國中2018年11月13日傳出性騷擾案,當時8年級的女學生在輔導室指控數學兼課老師用LINE「追求」她,學務處高姓生教組長填寫完疑似性騷擾事件檢舉書後,王姓教務主任提示LINE對話紀錄和該教師確認,該教師坦承不諱,校方當天晚上就解聘。同月19日學校性平會開會,認爲對話紀錄的追求並沒有「性意味」,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定義,但校方沒有把處理結果告知女學生和法定代理人(生父)。

被害人指直到2020年3月詢問學校,才知道性騷案不成立,因此請求重新調查,性平會於同月19日決議重新調查,並在5月18日認定性騷擾成立。

女學生父親指控,高姓生教組長雖然曾聯繫前妻,但前妻不是法定代理人,而且高只是粗略告知她得申請調查,未提供完整資訊、確認調查意願,便宜行事將事件以檢舉案而非申請案處理,也未告知他們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行使的權利、未被校方通知認定性騷擾不成立的結果,使得女兒2020年得知結果後,因無法申覆而重鬱症加劇。

該國中辯稱,不知女學生雙親離婚、親權歸屬,職員縱有疏失,也只涉及行政懲處,與女學生所受的損害沒有因果關係,女學生在就學前,就因家庭失能而被列爲關懷輔導對象,並經診斷罹患憂鬱症,事件發生後,她的學業、體育賽事表現未受影響,難說有因這件事而受到嚴重影響。

北院認爲,校園性騷擾事件無論是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任何知悉之人檢舉,都應交性平會調查,性平會獨立完成調查處理後,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學校可自行依法議處;申請人如不服學校的處理結果,可以申覆,學校也可以要求重新調查,不能說因學校處理結果不符申請人期待,就認爲是不法侵害權利、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女學生父親主張資訊近用權、申請調查權、申覆權、行政參與權、攻擊防禦權、輔導保護協助權、證據保全權、受教權益、調查權、參與權遭侵害,但北院認爲這與民法列舉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人格法益不同,無請求權,判女學生與生父敗訴。

女方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爲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