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寄送“日用品”,到底是賣藥還是販毒?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爲賺取差價,多次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並以“日用品、護膚品”的名義通過快遞郵寄——

賣藥?還是販毒?

濟南萊蕪: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

依法指控犯罪

重病患者在微信羣中發現“商機”,通過切換買家、賣家身份,從中賺取差價,讓救命的“藥”成爲要命的“毒”。究竟是機緣巧合還是知法犯法?如何精準定性?案件辦理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如何破解?如何實現“治罪”與“治理”並重?

“這個案子非常棘手,能否拿出準確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主觀故意成爲破題的關鍵,爲此,我們努力做到從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努力做到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正確適用法律,推動社會治理,實現辦案效果最大化。”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檢察院檢察長楊雪梅告訴記者。

機緣巧合還是有意爲之

2017年初,濟南萊蕪某公司女工劉某和母親先後患上肺癌。在母親治病期間,劉某加入了一個名爲“癌症病友”的微信羣,從羣聊中瞭解到,癌症患者在患病及治療期間會服用某康定藥品用於止痛。

2021年5月,劉某在其他微信羣中發現很多病友想購買該藥品,她也因此發現了買賣藥品賺取差價的“商機”。於是,劉某從病友羣中多次購入該藥品,再用另一個微信號加入大量“病友羣”,從中尋找有購買該藥品意願的病友。自此,劉某做起了低價購入該藥品,再加價轉賣的生意。

隨着打擊毒品犯罪力度不斷加大,吸毒人員和販毒分子將目光盯上了一些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2022年2月,萊蕪區公安機關接到線索,外省人員李某大量購買某康定藥品後除自己吸食外,又販賣給他人,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辦案民警根據線索追根溯源,發現給李某“供貨”的賣家正是劉某。不久後,劉某在家中被抓獲,從其住處查獲部分某康定藥品。

經查,2021年5月,李某通過微信羣添加劉某爲好友,向劉某購買某康定藥品後販賣,劉某明知該藥品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以牟利爲目的,多次販賣給李某,並以“日用品、護膚品”的名義通過快遞郵寄給李某。

劉某自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從微信好友處購買某康定藥品176盒及其他管制精神藥品。其中,劉某於2021年4月至6月以每盒100元至150元的價格,購買該藥品共計115盒,後以每盒200餘元的價格,販賣給李某10次,共計111盒,李某向劉某轉款2萬餘元。

精準認定犯罪性質

案發後,萊蕪區檢察院十分重視,依法派員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規範提取和固定相關證據,以判斷認定涉案人員販賣精神藥品的主觀認知。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對劉某與他人之間的通信、轉賬等情況進行覈查,進一步查清涉案藥品的來源、數量和獲利情況,重點收集證據,查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該藥品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用於非法用途進行販賣,爲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和情節打下基礎。

劉某到底是在賣藥還是在販毒?劉某聲稱不知道該藥品屬於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的說辭是真是假?爲準確把握實質性法律關係,辦案檢察官重點圍繞犯罪嫌疑人購銷該藥品的方式、交易過程、交易對象、交易價格等方面進行深入審查。

經調查發現,劉某在倒賣該藥品前通過微信向病友詢問是否有病歷,並告知“購買大量止痛藥可是犯法的,出事是要判刑的”“止痛藥管控很嚴格,晚上走好點”等,足以證實劉某明知該藥品爲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辦案檢察官還發現,雖然劉某在向李某出售藥品前,讓李某提供病歷證實系癌症患者,但通過聊天記錄能夠證實,劉某對於病歷等可能造假有明確認知,也知道李某大量購藥超出自用可能,基於放任的故意,仍多次將藥品轉賣給李某,從中賺取差價,系以牟利爲目的的販賣行爲。

“根據刑法規定,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被用於非醫療活動時,屬於毒品。劉某販賣的某康定藥品是國家規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癮癖的第一類精神藥品,以營利爲目的多次販賣此類藥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辦案檢察官介紹。據此,在準確把握“毒品”和“藥品”界限的基礎上,該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劉某提起公訴。

今年6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現場,劉某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當庭認罪悔罪。7月,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

檢察建議促寄遞行業治理

麻精藥品涉毒案件不同於普通毒品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寄遞渠道已成爲犯罪活動的重要形式。今年6月,案件辦結後,該院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寄遞公司在寄遞安全方面存在非實名收寄、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向相關寄遞公司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覈對寄件人身份信息規範寄遞行爲、嚴格驗視寄遞物品、加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健全對從業人員的普法宣傳培訓制度。

收到檢察建議後,涉案寄遞公司高度重視,立刻着手整改,通過完善管理制度、規範工作流程,斬斷毒品寄遞源頭,防止毒品流入社會。同時,健全員工特別是新入職員工培訓制度,確保從業人員對常見禁寄品充分知悉,維護寄遞渠道安全。

“我們將進一步完善操作規範,加強內部安全管理,與檢察機關一起築牢寄遞安全防線,共同守護‘小包裹’裡面的‘大安全’。”不久前,涉案寄遞公司向萊蕪區檢察院回覆了上述整改情況。

與此同時,以該案辦理爲契機,該院還協同相關部門積極推動相關行業訴源治理,共同建立可疑物品報告制度、案件協作會商制度、聯席交流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與相關部門深化協作,助推物流行業安全問題治理,切實做到爲寄遞企業“開良方”,爲社會治理獻良策。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盧金增 張丙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