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害2000人罹癌逾230亡!RCA工傷246員工 更一審只准24人獲賠5470萬
我國最大工傷案件RCA賠償案,最高法院2018年8月間認定RCA與法商湯姆笙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262名員工共5.1億元確定;但也將246名員工求償部分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結果只准24人獲賠5470萬。
▲RCA案經最高法院廢棄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引發關注。(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本案因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至1992年在臺設廠,於桃園與竹北、宜蘭設廠生產電視機的電腦選擇器等產品,製作過程中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毒溶劑,嚴重污染土地和地下水。但公司管理階層隱瞞相關訊息,讓員工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並暴露在污染環境下,導致工廠2萬餘名員工中,至今有2000人罹患癌症,更有超過230人因癌症死亡。
全案於1992年爆發後,RCA緊急關廠離開臺灣。而受害的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向之後併購RCA的法商湯姆笙、美商奇異等4家公司,聯合求償27億餘元。一審臺北地院經過8年審理後,2015年間判決RCA與湯姆笙公司,須連帶賠償其中445人共5.6億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017年10月底做出宣判,高院改判RCA等4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賠償金額增加到新臺幣7億1840萬元,打破多項司法紀錄。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8年8月間放寬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認定RCA與法商湯姆笙等4家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污染後又掩藏相關事證,因此針對其中的262名員工,判準共5.1億元賠償確定。但也對另外246名員工求償的部分,認爲二審認定部分員工資料不夠清楚、或未查明死亡證明和病歷就駁回請求;另外二審也認定「未有外顯疾病或暴露時間過短」的C類員工也應獲賠,最高院均認爲理由不備,一併廢棄發回更審。
除本件訴訟外,RCA二軍共1115名員工也起訴求償,去年底臺北地院一審認定污染確實造成勞工死亡、患病或健康權受損,判決RCA、法商湯姆笙、美商奇異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破紀錄的23億300萬元,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