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禁萊豬自治條例無效 欠缺民主正當性
▲遭行政院宣告無效的《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可見《地方制度法》立法偏差及執政者的老大心態。(圖/記者李毓康攝)
地方自治在臺灣已實施數十年,是奠基臺灣民主化的重要基礎,司法院大法官並多次明示地方自治具有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地位,國家機關應予尊重。而所謂自治條例,就是地方立法機關就自治事項,以立法三讀通過之形式,制定法律規範地方之人民或事務,再交由地方行政機關執行。因此,一部自治條例的背後,是代表地方民意的需求及聲音。
然而,遺憾的是,《地方制度法》先天立法偏差,權力傾向中央,加上後天中央執政者的老大心態,形成「有事鍾無豔,無事夏迎春」,地方自治淪爲空談。
本次遭行政院宣告無效的《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就是最好的例子。該條規定是經臺中市議會於106年間三讀通過,並訂有「違反者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之罰則,因自治條例設有罰則,故市府遂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函報行政院覈定,經行政院於106年9月19日函告准予覈定在案。中央的核定代表二個意義:一是中央肯定食品安全管理爲地方自治事項,可由地方立法規範;二爲臺中市制定之自治條例並未牴觸中央法律,故中央准予覈定。
然而,時至今日,同爲蔡英文總統執政下的中央政府,卻昨是今非,中央自己開放萊豬進口還不夠,還執意要各縣市政府不能禁止萊豬,一句「國內食安標準應一致、對外經貿政策應一致」,就一腳把地方自治踢開,直接宣告自治條例違憲且牴觸中央法規。
但這種作法實在經不起檢驗,孰不知行政院農委會已公告瘦肉精爲禁止國內製造、調劑之藥品;教育部已宣示學校營業午餐應一律採用不含瘦肉精之國內豬肉,如果中央其他部會對於禁止萊豬都可以有不同的因地制宜考量,爲什麼地方不行?既然農委會可以不讓臺灣豬食用,教育部可以不讓學生吃,爲什麼縣市政府不能不讓市民吃!更何況,自治條例是地方民意的具體展現,中央以一紙行政命令就要否決具有多數民意基礎的決定,欠缺民主正當性。
《地方制度法》及大法官釋字527號解釋雖賦予地方議會於自治條例被宣告無效時得提起釋憲之救濟管道,但自治條例一經中央宣告無效即失其效力,而提出釋憲曠日廢時,等到大法官解釋出爐,人民早就不知道已經吞下多少瘦肉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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