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精障犯罪者監護處分延長 次數無限制
立法院今天三讀《刑法》相關法案部分條文修正,精障犯罪者監護期滿5年後,檢方認定有延長必要者,可聲請延長最多3年。(本報資料照)
屏東挖眼案、鐵路殺警案等震驚社會的案件,都與精神障礙犯罪有關,不過又因這些犯罪者有精神障礙,可能有減刑甚至不罰的處分,讓民間質疑有縱放之疑慮。立法院今天三讀《刑法》相關法案部分條文修正,精障犯罪者監護期滿5年後,檢方認定有延長必要者,可聲請延長最多3年,此後每次可聲請延長最多一年,且無次數限制。
《刑法》原本規定的監護期間爲5年以下,但「鐵路殺警案」等案件引發社會質疑,行政院爲此提出修法,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爲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爲3年以下,此後仍可繼續聲請延長,每次以一年爲限,但無次數限制。
檢察官認爲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爲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得依受處分人情況給予多元處遇,包括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等方式,讓檢察官按情形來指定執行。
此外,審判過程中,若法官訊問後認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精神障礙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施以暫時安置,暫時安置期間每次6個月以下,檢察官認爲有必要可聲請延長,每次不超過6個月,暫時安置累計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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