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轉賣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法辦 法官這理由判不罰

基隆張姓市民將「113年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在臉書社羣公開兜售,員警網路巡邏發現佯裝買家,以2張門票3000元購買,交付時查獲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張稱公司臨時出差轉賣,法官認爲,僅2張與一般大量購入熱門遊樂票券加價牟取暴利的黃牛迥異,判決不罰。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警方以張姓市民非供自用,9月30日中午12時許,取得「113年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後,同日晚間在臉書社羣上公開兜售,以此方式轉售圖利。

員警網路巡邏發現,佯裝買家以2張門票3000元向張購買門票,相約於同日晚間11時6分許,在某處交付。員警依約到場後,張出面與警方佯裝的買家相約碰面,將門票轉售並交付給無購買真意的員警,當場查獲。

警方認定張姓市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規定送辦。

但張姓市民表示,他當天中午購買票券後,本來要與家人同行,但因爲公司臨時出差,所以想說在社團上發文將票券賣出。

法官審理認爲,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是指,「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張欲出售的票券張數僅有2張,販售門票的行爲,與一般大量購入熱門遊樂票券、再加價出售以牟取暴利者,即俗稱的黃牛迥異。不能排除張取得票券時是出於自用,因此引用該條款裁處範疇有疑義。

法官指出,經查「中華民國113年國慶日」官方網站活動入場注意事項第14點載明「本活動免費索票,嚴禁以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票券,經查證屬實,將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及裁罰」。因此是否有更適的行政裁罰依據,而非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範疇。

法官認爲,依警方證據並無法證明張取得門票時,爲非供自用而取得,不能依出售門票行爲,就直接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因此判決不罰。

中華民國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大巨蛋登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