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丨反洗錢法修訂:保護取款自由,“殺雞別用牛刀”
反洗錢,也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
2024年11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其中第三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係,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並保障客戶與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一段時間以來,個別執法單位、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中,“殺雞用牛刀”,實施不當限制,已經嚴重影響了儲戶的合法權益。在一些新聞報道當中,有的用戶在二手物品交易之後,因爲賬戶被轉入一筆大額資金,就導致銀行卡被凍結;有的網友吐槽稱,什麼都沒有做,銀行卡就被凍結了,而且職能部門也沒主動告知凍結原因;還有的儲戶被不同部門“踢起了皮球”。
讓人感到欣慰的是,這些民間的吐槽得到國家立法機關的積極反饋,也落實到了反洗錢法修訂中。
反洗錢行爲主要是指爲了預防、遏制和打擊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爲。反洗錢作爲綜合治理手段,不能因爲目的的正義性,就忽視了程序的正當性,應該注意目的和手段之間的“比例原則”。
這裡借用了行政法裡的“比例原則”,解釋爲何草案第三十條要規定金融機構反洗錢風險管理的手段與目的要適配。“比例原則”要求行政行爲是爲了達到法定目的,對個人的侵害最小,以及對個人所造成的損害與社會獲得的利益之間應當均衡成比例。早在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就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比例原則”意味着不能“殺雞用牛刀”,不能搞“放火燒山式”執法,不能爲了實現單一的行政執法目的,就不顧及苛酷的執法手段可能帶來不必要的損害,以及對人民羣衆正常生產、生活造成明顯不相匹配的負面影響。
基於“比例原則”,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風險管理,是一個非常清晰的階梯型的三段結構:其一,是持續關注並評估客戶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瞭解客戶的洗錢風險;其二,是發現客戶進行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客戶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應當進一步覈實客戶及其交易有關情況;其三,是對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的,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者頻次,限制業務類型,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係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
對於高風險情形採取的措施,也是呈階梯式加重的,適用較輕處理措施、手段即可控制風險的,不應適用較重的處理措施、手段。總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風險管理職責伴隨洗錢風險逐步加重,所採取的措施也逐步嚴厲,不能一上來就“一腳油門踩到底”。
此外,這次反洗錢法的修訂,也注意到法律與法律之間的制衡,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平衡。在反洗錢法之外,還有商業銀行法,還有國務院的《儲蓄管理條例》。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法定責任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對儲戶權利的保護。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爲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總之,本次反洗錢法修訂把握與商業銀行法相關原則相平衡,金融機構反洗錢風險管理的過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則”,不能爲了反洗錢,就“一刀切地”,不管不顧把儲戶的正當利益給豁出去,“殺雞不能用牛刀”。
(作者魏宏巖爲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