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三灣前鄉長溫志強被控圖利業者15萬 今逆轉獲無罪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涉在2020年6月間,指示廖姓清潔隊長,放行江姓土木包商施作三灣國小刨除PU面層的廢棄物,違法掩埋在三灣掩埋場,藉此讓業者免除18萬元的清運費用,僅讓業者以一般廢棄物,繳交2.5萬元費用,圖利業者15萬餘元,一審依圖利罪,判溫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二審今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溫無罪。

此案今由審判長法官張智雄、陪席法官陳鈴香、受命法官遊秀雯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撤銷原審對於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業者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二審表示,雖然廢清法施行細則中,事業廢棄物執行機關需由直轄市環保局、縣市環保局同意,環保局也函釋鄉(鎮、市)公所,除受縣環保局依廢清法規定委託之外,不得處理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廢清法第5條第1項也規定,鄉(鎮、市)公所是執行機關;廢清法施行細則、環保署函釋規定,是否違反廢清法第5條第1項鄉公所也是事業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的法律規定,不無存疑之處。

二審指出,苗栗縣三灣鄉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三灣鄉得依該自治條例,處理及清除苗栗縣三灣鄉的一般事業廢棄物;該自治條例迄未經行政院、中央環境衛生主管機關、縣政府等中央或上級自治團體函告爲無效,現仍有效存在。

該自治條例屬於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作此件行政決定時的法源依據,難認有何圖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存在,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檢調查出,溫志強在2014年至2022年間擔任苗栗縣三灣鄉鄉長,2020年間江姓業者以482萬得標三灣國小的校園操場工程案,江後來以清運費用高漲爲由,要求校方追加預算未果,江要求校方向溫探詢將工程刨除的PU跑道廢棄物,掩埋在三灣掩埋場的可能性。

溫明知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三灣掩埋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堆置廢棄物,但溫仍在2020年6月間,強行指示廖姓清潔隊長放行,讓該工程廢棄物進場傾倒在三灣掩埋場,廖再指示清潔隊員,按鄉內露營區代清除一般廢棄物合約收費標準,開立2.5萬元的繳款書給江姓業者,讓江得以持該繳款書給三灣國小,藉此驗收工程通過。

溫以此方式,讓江姓業者得以省去支付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工程PU跑道廢棄物費用18萬餘元,扣除業者付款的2.5萬元後,圖利業者15萬餘元。

一審審酌依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溫6年、褫奪公權5年;廖判5年8月、褫奪公權4年;江姓業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被控圖利工程業者,二審今逆轉判無罪。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