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大法官怎麼選?

我國憲法自始即把法律違憲審查權交給大法官行使,做得好不好,是否不受干涉,質疑的人不少。但十五位大法官全由同一位總統提名,就是放到全世界,恐怕都夠駭人聽聞。因爲即使個個優秀且獨立,控管立法的憲政司法在價值理念上同質性怎可如此之高?

十五位大法官由同一總統全覆蓋的,前有馬英九總統,後有蔡英文總統,現在賴清德總統馬上又要一口氣任命包括並任院長、副院長在內的七位大法官,大家應可對事不對人(黨)的檢討一下這個奇怪的制度,難道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真有此意?

在修憲完成民主改制前,司法院組織法是在憲法並無明文下讓司法院像民選國會一樣分屆,使大法官同進同出,即使出缺補進者也只作完原任所餘任期。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明採「不分屆次,各自計算」,顯已寓有降低一位總統對司法院組成的影響力之意,並刻意在實施之始強分兩種任期,以加速其分散,或許終將走到缺一補一。

這也正是採總統提名、參院同意的美國最高法院遴選制的精髓。但此處明顯失算的,就是美國大法官採終身制,所以行憲沒多久即一一分道揚鑣,歷任總統即使連任者,能有兩次提名機會就很開心了,一次都沒有者也不算少,因此憲法雖明定其提名要經參院諮詢及同意,參院行使同意權的態度也更偏向人格的考覈,儘管都知道總統提名必有爲其護持政治傳承的心思,幾乎很少會在政治傾向上說事者,以致二百多年來,總統和其提名大法官在政治傾向上趨同者幾近百分百,但因變換甚慢,任何時候九位大法官背後都可看到五至六位總統的身影,這個制度在獨立和價值多元的維護上還是相當成功的。

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法院基於新陳代謝考量仍採任期制,有分批乃至分屆替換者,也有走一補一者,但爲了確保其價值多元性就會有不少符合特殊國情的設計,有的重點放在分散提名機關,如除行政首長外,還擴及國會、其他司法機關等。通常也會刻意使其任期超過總統、議員甚多。較特別的反而是二戰後西德首創的憲法法院,其憲法只規定憲法法院法官由聯邦參衆兩院選任,但建國初期的執政黨知道這個動見觀瞻的新機關,如果不能充分保障其獨立與多元性,很難達成任務,竟直接在憲法法院法把當選門檻拉高到三分之二,結果就是迫使國會黨團每次都須先就各界薦舉的人才共同充分協商,使當選者都能頂着跨黨派支持的光環履行職務,沒幾年就在機關信任度上衝到首位,歷久不衰。

國內認爲我國大法官的選任,精神上也該納入此制精髓的不只我一個,至少還有早期的許宗力教授,行動上如何體現,當然還需仔細斟酌如何操作憲法明定的提名同意程序。民國八十六年修憲,不但沒有分散提名機關,還把大法官任期從九年縮短爲八年,而且循美國之例使立院的同意權審查範圍幾乎只限縮於無關政治傾向的人格端正上,正符合同一總統可能復刻全部大法官人像的必要條件,而果真兩度創造此一奇觀的充分條件則是同一政黨的連續兩次完全執政。因此只要掌握此一癥結,應該就不難找到解方。

個人以爲,正如在野兩黨最近成功推動的國會改革,朝小野大的現狀其實也爲此一重大司法改革創造契機。儘管這次修改立院職權行使法沒有拉高同意權門檻到三分之二,只能留待未來追補,但若能善用過半席次的優勢,要矯正過去總統以「審薦小組」之名掩護總統獨決之實,及國會同意權的行使刻意不考量大法官組成須高度滿足價值多元性這兩大缺失,並無困難。在野的領導人有無看清並感受此一司法改革對我國民主憲政的重要性,恐怕纔是考驗。(作者爲政大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