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包退貨途中被損壞商家拒退款,法院:買主和快遞公司均有責

隨着網購的普及,收發快遞成爲我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商品貨物投遞過程中毀損、滅失而引發的損失賠償爭議也日益增多。爲降低運輸風險、及時解決事故發生後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一般會通過提示消費者爲較爲貴重物品購買保價險的方式來加以應對。然而,未保價的貴重物品在快遞途中被損壞,毀損責任該如何認定?寄件人、收件人和快遞承攬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盡到的注意義務又有哪些?日前,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件。

名牌包退回商家過程中出現損壞

王女士在網上購買了某品牌雙肩包一個,實付價格4200元。收貨後感覺不合適,王女士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條款,將貨品經由某快遞公司退回。不料,商家收貨時發現,商品外包裝破損,且雙肩包肩帶出現劃痕,故以“影響二次銷售”爲由拒收退回,並拒絕退貨退款。王女士起訴商家要求退貨退款,但其訴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王女士認爲,名牌包的損壞系快遞公司運輸原因導致,其損失應該由快遞公司負責賠償,在協商賠償未果後,王女士把快遞公司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快遞公司表示,公司日常攬收投遞包裹數量龐大,攬收人員收件時的義務僅爲對包裹類型進行覈實和對外觀進行簡單查看,至於投遞物品是否存在毀損瑕疵並不在攬收人員檢查範圍之內,涉案雙肩包損壞部位較爲隱蔽,無法確認就是在郵遞途中損毀,難以推定公司方負有賠償責任;且寄件人未對其所稱的貴重物品包裹進行保價,快遞公司對一般攬收件並不會像對待保價攬收件那樣,盡到較多的注意義務。退一步講,即使貨物毀損是在公司運輸過程中發生,依據運輸合同約定,公司最高也只能按照運費的7倍予以賠償。

案件審理中,法官對郵遞全程經過進行細緻調查後發現,商家發貨視頻中,該名牌包首次寄出時肩帶處並無劃痕、完好無損,且雙肩包外依次有防塵袋、硬紙盒及防水快遞袋三層包裝。但首次退貨後商家驗貨視頻則顯示,退貨包裹外包裝的快遞袋及揹包防塵袋都在運輸途中被刺破,且破損位置、長度與揹包劃痕均能一一對應,由此可以認定包裹系在運輸途中損壞,快遞公司對名牌包的毀損應當負有責任。

法官同時發現,該退貨商品寄出時,王女士並未按照發貨時的包裝標準對該名牌包進行三層包裝,而是遺漏了原硬紙盒包裝。其未能按原標準對名牌包進行妥善包裹,也是貨物受到明顯毀損的原因之一。此外,王女士並未向攬件人明確告知該投遞物品系貴重商品,亦未對該快遞進行保價。因此王女士對商品的毀損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承辦法官主持調解,雙方在庭審中協商確定了商品的實際折損價值,並依據各自過錯程度進行了分責,最終快遞公司承擔了相應賠償責任,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消費者在投寄快遞時應提高風險意識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當快遞物品未進行保價而發生毀損時,賠償標準應如何確定?應當適用快遞限額賠償責任標準,還是應當適用快遞物品的實際價值標準?

保價條款和限額賠償責任條款雖然是快遞企業限制其責任的格式條款,但亦是數以億計的郵寄服務合同的交易規則,如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認定該條款約定有效。事實上,對一般快遞物品在出現意外時適用限額賠償標準,對貴重快遞物品按照保價進行賠償,也已經成爲快遞市場多年來的交易慣例。

同時,如果快遞企業在投遞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毀損損失的情況,仍適用該限額賠償規則確定賠償額度,則顯失公平,容易引發道德風險,這時就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無效免責條款)之規定,根據公平原則認定損失。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投寄快遞時應提高風險意識,在下單前仔細閱讀快遞契約條款。寄出包裹時,應當對物品進行妥善包裝,尤其是退回網購商品時,務必確保原包裝完整。如物品價值較高,需主動向快遞攬件人告知,並進行保價,並保留好所寄物品完好的相關證據及寄件單據,如遇物品毀損,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在收件時應及時驗收包裹,如存在破損、少件等情況,需第一時間拍照錄像留存,並拒籤包裹,聯繫溝通過程,注意保存好第一手證據。如網購生鮮產品,應在時限內及時驗貨,避免因自身原因導致退貨流程難以正常啓動。

快遞公司在攬件時應盡到風險提示義務,將有關賠償的規定在快遞運單條款中予以突出提示;收寄件時需提醒用戶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貨物包裝不當、投遞過程中存在較高破損風險時,應當退寄件人及時補正;當快件發生損毀、丟失等問題時,不應消極等待,應主動聯繫寄件人協商解決。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通訊員 吳董超 馮曉光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