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充值打賞 家長申請全額退款遭拒 北京四中院:家長監護失職也有責任
近年來,未成年人“打賞門”和冒用父母身份充值遊戲幣的事件屢見不鮮,但未能給某些家長敲響警鐘,有些家長髮現孩子上述行爲後仍疏於監管,導致孩子再次做出上述行爲。部分家長甚至認爲,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賞、充值”爲由向平臺申請退款便可以挽回損失。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接連審理了兩起涉及未成年人二次充值、打賞的案件,家長希望追回全額充值、打賞的訴求,均未獲法院支持。法院在兩起案件的判決中亮明司法態度:家長疏於對未成年人教育和監管義務的,需自擔相應過錯責任;法律保護與網絡平臺針對未成年人充值、打賞退款的便捷措施,不能成爲家長忽視自身監管職責的藉口。
曾經獲得全額退款
一天,年僅10歲的小州藉着上網課的機會拿到了媽媽的手機,趁着上課間隙,他熟練地打開短視頻軟件,用之前偷偷記下的媽媽的支付軟件密碼給賬號充值,還給自己喜歡的主播刷起了禮物。兩週時間內,小州就用媽媽的賬號充值、打賞了數百次,累計金額達14萬餘元。小州媽媽發現後,向平臺方以未成年人打賞爲由申請退款,卻被平臺以“不支持二次退款”爲由予以拒絕。
原來,小州並不是第一次偷用媽媽的賬號打賞主播。一個月前,小州媽媽已經因爲發現小州在同一平臺充值了近2萬元給主播們“刷禮物”,並通過平臺的“未成年人誤充值退款”通道申請了全額退款。
爲追回第二次14萬餘元的打賞款,小州媽媽以小州的名義將平臺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通過自己賬號充值、打賞的14萬餘元及資金佔用利息,並賠償其律師費。
同樣不止一次用父母賬號充值的,還有15歲的小徐。此前,小徐利用爸爸的手機副卡號在自己手機上註冊了某短視頻平臺,隨後進入平臺內鏈接的小遊戲,利用偷偷掌握的媽媽的身份證信息進行了實名認證。在遊戲期間,小徐又趁媽媽不注意,用媽媽的社交賬號購買了多件遊戲道具,單次充值金額多爲6元、25元、68元、118元,總共花費了近5000元。
小徐母親得知後,將短視頻平臺、遊戲收款方告上法庭,認爲兩公司在防範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術漏洞並存在誘導未成年人充值的行爲,構成欺詐,要求兩公司退還小徐所充值金額並按照三倍連帶賠償1.4萬餘元。
如今只退部分金額
事實上,小徐偷用母親手機充值遊戲的事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其11歲時就用母親手機在多款遊戲中充值過1萬多元,且通過起訴獲得了全額退款。
然而,令小州和小徐家長沒想到的是,有着成功退款經驗的他們這一次並不順利,一審法院均只酌定平臺退還部分充值金額。
家長十分困惑,在他們看來,按照相關規定未成年人打賞、充值的行爲無效並且可以申請退款,爲什麼在發現孩子“二次充值、打賞”時,申請全額退款就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在他們選擇上訴後,二審法院也給出了“維持原判”的答案。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庭長張勤緣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如果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如以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款項,且該付款行爲未經家長同意或追認,則該付款行爲無效。平臺基於這種無效付款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家長要求退還款項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付款行爲是孩子自己操作,否則可能會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張勤緣稱,法院審理時,法官通常會通過孩子的講述細節來判斷充值、打賞行爲是否是孩子自身在操作。
在小州打賞主播案中,經法院查明,小州媽媽的賬號在二次打賞期間發佈過多條成年女性自拍視頻,多次異地登錄,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賬號的情形,不管是平臺還是法院,都很難準確認定打賞行爲到底是孩子實施還是其母親實施,需要綜合案情進行過錯責任的判定。
在小徐充值遊戲案中,涉案遊戲已經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規定接入了防沉迷實名認證系統,基於網絡交易行爲虛擬性、遠程性的特點,交易雙方主要通過註冊的網絡賬號以及法定的身份覈驗機制確認交易對方的身份。法院認爲,小徐使用媽媽的身份信息進行平臺登錄、遊戲註冊、充值消費,對平臺及收款方而言,涉案遊戲賬號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小徐媽媽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遊戲公司故意設計技術漏洞來引誘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難以認定短視頻平臺和收款方以欺詐的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爲。
“孩子未經許可連續使用家長手機賬戶充值、打賞,說明其監護人對自身手機設備、社交賬號和支付密碼未盡到及時監管義務。”審理小徐充值遊戲案的北京四中院法官王娟說,該案中父母未盡到監管責任應自擔主要過錯責任,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酌定被告公司退還小徐已消費充值款2000元,其餘損失由小徐的父母自擔。
家長是第一責任人
“在幫助孩子正確使用網絡、養成健康遊戲行爲的過程中,家長始終是第一責任人。”王娟指出,雖然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技術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至關重要,但不應過度強調平臺的退款義務,從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王娟表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爲的引導和監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這充分說明了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是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法定職責。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範圍的充值行爲無效,平臺由此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但是未成年人監護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平臺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爲,小州媽媽在已經發現孩子存在打賞行爲且多次收到平臺方提示的情況下,仍然未能加強對小州的關注和照顧,也未對賬戶消費進行限制性設置,放任小州再次使用賬號打賞,存在較大過錯。正是基於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平臺退還小州媽媽已消費的充值款及利息2萬餘元,並賠償律師費,其餘損失由小州媽媽自擔。
“網絡娛樂和消費行爲通常需要從用戶掌握的終端設備發起,因此,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安排,以及對終端設備、網絡賬號、支付工具的管理,是引導未成年人科學上網、預防網絡沉迷和非理性消費的重要環節。”張勤緣說,作爲監護人,家長不僅要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上網習慣和合理的消費觀念,還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碼,避免孩子獲取後自行進行支付。
張勤緣提醒,當發現孩子出現充值打賞等苗頭性問題時,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切勿完全寄希望於事後以“未成年人打賞”爲由向平臺申請退款來挽回損失,而應更加註重事前的預防和引導,要想切實解決遊戲防沉迷的“最後一公里”問題,需要家長的積極參與和監督。
文/徐偉倫高碩劉津寧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