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車位送子 未申報贈與恐難過戶
贈與價額雖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但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仍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蔡爸爸今年度欲將其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新臺幣80萬元的車位贈與兒子蔡小弟,國稅局表示,蔡爸爸本年度無其他財產贈與,該車位贈與價額雖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但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蔡爸爸應申報贈與稅才能取得該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衆詢問,贈與財產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是否均免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需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爲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贈與的財產,如須辦理移轉登記,因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核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始得爲移轉登記。
因此,縱加計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