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警值勤 花警被爆程序違法

警局約僱人員穿警察字樣反光背心、戴警帽,執行車輛違規拖吊,議員痛批根本違法。(議員張美慧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冒牌」警察執法!花蓮縣議員張美慧踢爆,有民衆遭違規拖吊,但「正牌」警察卻坐在車上,竟是由穿着警用反光背心、戴警帽的約僱人員下車蒐證,怒批「冒牌」警察執法,不僅程序違法,也涉違反刑法「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罰單應屬無效!花蓮縣警察局長戴崇贒面對議員質詢一度語塞,後纔回應,該名約僱人員受警察指揮執行拖吊業務,應無違法問題,但坦承「不妥」。

花蓮縣違規車輛拖吊業務由縣警局自辦,無委外拖吊,目前交通隊有8輛拖吊車、8名警察人員及2名約僱人員執行業務,去年拖吊收入包括移置費、保管費共421萬餘元。

張美慧質詢,按警察執行拖吊要點規範,執法必須由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執行告發,不過,她出示照片與影片,本月6日下午,警方在花蓮市林森路拖吊,卻由一名戴有警徽帽子、穿警察背心的「約僱人員」下車執法,警察卻坐在駕駛座上,痛批警察失職違法。

張美慧提醒,此舉恐違反刑法第158條、159條,涉及「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若拖吊過程已違法,就是侵害民衆權益,開立的罰單不具效力,要求全面清查去年拖吊案件,有類似違法執法情事,一律要撤單、退款。

面對張美慧追問戴崇贒一度語塞,後才強調,警察絕對依法行政,有違規行爲纔會拖吊,但也坦承「不妥」。

花縣警局說明,拖吊車司機系約僱人員,屬「廣義公務人員」,協助拖吊現場執行取證照相、車輛上架、地面書寫等程序,性質屬交通助理角色,交通違規事實之認定及舉發仍由警察人員執行,並無違反行政作爲。但爲免誤導,警方已通知司機卸下有警察字樣反光背心,以免外界混淆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