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賣“槍形鑰匙扣”被捕,一審判了→
2012年,廈門人李某龍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一把4釐米長的槍形鑰匙扣,並委託他人進行仿製、售賣。2018年7月,李某龍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
“槍形鑰匙扣”案一審宣判
因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3人獲刑
李某龍妻子:雖然說它具備擊發功能,但是我們沒做火藥、彈藥之類,就是一個收藏鑰匙扣掛件來出售。
一審法院認爲,李某龍、許某華、樑某系主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 買賣、郵寄78支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鑑於其所製造、買賣、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根據刑事判決書,最終3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3到4年不等。
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龍的代理律師楊衛華表示,本案當中涉及的槍形全長只有4釐米,子彈不到2毫米,能不能被稱之爲槍,能否機械地適應1.8(槍口比動能)的標準,這一點值得討論。
楊衛華:我的當事人當庭表示要上訴,我們認爲上訴是有道理的。因爲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這個案子無論從槍標來說,還是從口徑的角度,應該把涉案物品認定爲玩具,而不是認定爲槍。
“什麼算是槍支”引發討論
律師:槍支鑑定標準待進一步規範
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一標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爲“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爭議根源,他們認爲應該根據實際的致傷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觀故意等因素來具體判斷。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呂博雄律師表示,“涉槍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不應機械適用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應結合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杜絕機械司法。”
代理過十多起涉槍類案件的喬烽律師認爲,評價此案的關鍵在於李某龍銷售的這類槍形鑰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傷的危害性。但在實踐中,偵查機關鑑定槍支的標準仍需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喬烽律師表示,本案判決書中稱,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具備公安部頒發的資格證書,這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10月實施)相沖突。該決定在第三條明確,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由國家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後改爲備案制。但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司法部的資格或者備案,其鑑定結果不能做爲刑事審判的依據。
涉槍類案件如何少一些爭議?楊衛華律師建議,“一是公安機關要綜合衡量、考慮怎麼形成科學的槍支認定標準;二是在社會的生產和流通環節,建立分類管理的體系或強制標識的制度。”
延伸閱讀:
12月15日,廈門人李安龍的案子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進行了三天,最後沒有當庭宣判。
從他被拘捕那天起,這件事就註定是個被關注和有爭議的話題。
事情是這樣的:2012年,李安龍從國外網購了一個鑰匙扣掛件,形狀是袖珍版的“左輪槍”,長度4釐米(下稱“槍型鑰匙扣”)。第二年,他以槍型鑰匙扣爲原型委託他人進行復制生產,在朋友圈和網店售賣。
2018年7月31日,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將李安龍逮捕。
(李安龍的拘留通知書)
隨後,經鑑定,李安龍的槍型鑰匙扣是以火藥爲動力的非軍用槍支,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這是國內鑑定槍型物是否屬於槍支的標準,大於等於這個數值的均屬於槍支)。
隨後,委託生產商和代理商也均被逮捕。2019年4月3日,李安龍等人被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等罪名提起公訴。
這件事在2018年曾引起社會關於槍支鑑定標準的熱議,輿論普遍認爲國內的鑑定標準過低。但這種討論在被其他熱點覆蓋後,迅速消弭。事實上此類案子和由此引起的“標準”討論,不止一次。
01
是槍,還是玩具?
據新京報報道,李安龍從小是個機械迷,大學學的也是機械專業。婚後,開了一家售賣工藝模型的淘寶店。2012年他買了那把槍型鑰匙扣後覺得會有市場,就委託他人仿製生產。
李安龍售賣的仿製槍型鑰匙扣,長度4釐米,重量約20克。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槍型鑰匙扣完全按“左輪槍”的形狀和結構製作,有扳機,槍管,轉輪(可打開、填彈)等。
(李安龍製售的槍支鑰匙扣)
李安龍妻子稱,其丈夫曾說鑰匙扣可以裝彈併發射出去,但從未見他演示過。在供述中,李安龍承認有時會把“摔炮”中的火藥拆下來做成子彈送給賣家。彈丸直徑1.8毫米,小於普通的米粒。
這款鑰匙扣,李安龍在朋友圈和淘寶店以200元左右售賣。因爲形狀特殊,在2015年8月,廈門警方對此進行過檢查。但檢查過後沒有任何處罰,也未被禁售。
2018年遼寧鞍山警方在網上發現涉槍信息,逮捕了相關嫌疑人後,在其聊天記錄發現了一單槍型鑰匙扣的交易信息。隨後,警方依此線索將李安龍逮捕。
在李安龍的認知中,鑰匙扣是一個玩具。他沒法理解半截食指長的“小東西”,怎麼可能是槍。庭審中,辯護律師也對因鑰匙扣過小——槍管內孔直徑只有2毫米,“槍身”長度只有4釐米和彈丸只有1.8毫米——而導致鑑定誤差太大懷疑鑑定結果,並要求重新鑑定,但未被當庭允許。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現場視頻截圖)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李安龍妻子曾收到一名網友轉給她的槍型鑰匙扣射擊測試視頻。視頻中,鑰匙扣近距離對着雞蛋皮射擊,結果,蛋皮只是移動了幾釐米,沒有被打破。
另外,新京報報道稱,鑰匙扣的彈孔被一塊擋板封死,“還有的被螺絲固定在槍體上的實心鼓輪,要想填裝子彈,需要卸掉螺絲,將鑰匙扣拆開,取掉實心鼓輪。”
代理律師認爲,這一結構說明鑰匙扣在設計之初並不是爲了射擊功能。
在普通人的認知和生活經驗中,這件事顯得有些背離常識。但這並非首例。
2014年7月,剛滿18歲的四川小夥劉大蔚花了3萬多元,從臺灣網購了24支仿真槍。他是個軍事迷,買槍是用來跟朋友們玩真人CS,順便收藏。貨被運達泉州時,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公安部門鑑定,24支仿真槍中,20支被認定爲槍支。隨後,劉大蔚被逮捕。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重判的原因在於“走私”數量多達20支,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
輿論譁然。
劉大蔚不服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院,但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律師又向福建省高院申訴。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院再審依然認定走私武器罪成立,但刑期改判爲七年三個月。
再審結果做出後,劉大蔚家人仍然不服。
2016年10月12日,在路邊擺射擊攤的51歲天津老婦趙春華被警方帶走。攤上用來打氣球的9支塑料槍及塑料子彈被警方“查獲”,後來其中6支被鑑定爲以壓縮氣體爲動力,能正常發射的槍支。趙春華女兒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我們就覺得這是一個玩具槍,被鑑定爲槍支,想都不敢想。”
(趙春華的射擊攤位)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輿論同樣譁然。
趙春華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罪名成立,但將三年六個月的刑期改判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趙春華認罪服判。
上述案例不禁讓普通羣衆疑惑:在國內,到底什麼算槍?
02
什麼算槍?
一般人對槍的認識大多來自於影視劇中,認爲它是一種可以致人傷亡的軍事武器。一顆子彈射出去可以打出血或打破皮,是人們對槍的最基本認知。但從當下的涉槍案件中來看,“槍”的概念早已超出大衆的理解範圍。
按照我國《槍支管理法》的定義,槍是“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爲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也就是說,只要一個東西滿足上述動力、發射用具、發射物和“殺傷力”四個特徵,就可被認定爲是槍支。這四個特徵中,前三個表述清晰且都是物理性的,辨認起來不難,但第四個特徵只是概括性的程度表述,並不具體,所以存在模糊性。
因爲人體各部位抗擊打能力不一樣,所以導致傷亡和喪失知覺的可能性也不一樣。打在胳膊等肌肉組織上和打在腦門或眼睛的損害程度是不同的。
因爲《槍支管理法》中對槍支致傷力定義的模糊性,所以公安部2007年發佈了《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其中明確,非制式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爲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今日說法》截圖)
2010年又下發了《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了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爲槍支的要求。但在性質上,這份規定只是一份部門工作規定,而非法律法規。
1.8焦耳/平方釐米是個什麼概念呢?“焦耳”是一個物體運動時產生能量的單位,1.8焦耳/平釐米就是一個運動物體在一平方釐米的接觸面所能產生的動能。這個數值的動能低於運動比賽中打羽毛球和乒乓球時產生的動能。誇張點說就是,高速運動中的羽毛球和乒乓球可能比國家規定的“槍支”打出的子彈還厲害。
爲啥標準會這麼低呢?按照《槍支鑑定判據》主要起草人季峻的說法,1.8焦耳/平方釐米這個標準的得出,主要是依據槍狀物對人體最薄弱的器官——眼睛的傷害程度得出的。
他們以豬爲實驗對象,在距離10—20釐米的距離內用氣槍使用直徑0.6cm、重0.9克的鋼珠彈射擊豬眼得出,槍口比動能在大於等於1.8焦耳/釐米時會對眼睛造成傷害。之後,公安部將此數據設定爲槍支致傷力的鑑定標準。
在此標準設立前,公安機關適用的是2001年頒佈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這個標準鑑定槍狀物是否爲槍支的方法是“乾燥松木板射擊程度”(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爲25.4毫米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爲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者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爲足以致人傷害),這種方式的槍口比動能的臨界點是16焦耳/平方釐米。
這個數值剛好是彈丸可以穿透皮膚的最低值,可以造成輕傷。相比2001年的標準,現今適用的1.8焦耳/平方釐米,降幅幾乎十分之九。這無限擴大了槍支犯罪的認定範圍。有研究者做過統計,新的鑑定標準實施後,國內涉及槍支類的案件增長了4.6倍(截至2016年底)。
(在季峻、張曉軍、李鬆的論文《鋼珠氣槍及其發射彈丸的檢驗和鑑定》中,將1.8J/cm²臨界值的計算過程進行了闡述)
世界範圍內,控槍嚴厲程度僅次於中國的日本,最低標準是3.47焦耳/平方釐米,最高者法國達到70.77焦耳/平方釐米。
楊大蔚案和張春華案中,這個鑑定標準也遭到廣泛質疑,其中不乏一些專家學者和一線律師。
軍事專家朱江明曾在評論趙春華案時指出,生活中任何造成眼睛受損的意外都大於公安部的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還有人認爲,這種能量的槍支根本無法做有效的瞄準,而且在10-20釐米如此近距離的情況下,被瞄準人員也能做出反應,所以這類槍狀物基本沒有什麼危害性。
大部分80、90後小的時候都有玩過玩具槍的經歷,換到現在,那類玩具槍都屬於槍支範圍,使用和持有玩具槍也屬於違法行爲(《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也是爲什麼,目前玩具市場上很難見到小時候玩的BB彈玩具槍,而多是不能發射子彈或只能發射“軟彈”的玩具槍。
03
標準是否過低仍需討論
刑法中,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區別。自然犯指犯罪行爲違反了公共秩序與良善風俗,侵害了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比如殺人、強姦、搶劫行爲;法定犯,指單純違反現行法律規範,但沒有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犯罪者。
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犯的違法行爲容易被社會大衆所認識,而法定犯的違法性因爲專業性過強,不容易被一般人所認識,從而容易造成違法性認識錯誤。
大部分涉及普通民衆的槍支案件,基本都屬於法定犯。因爲我國現行文件以槍口動能比這個專業術語,來對槍狀物是否屬於槍支進行區分。這導致絕大多數人很難把握這一標準的準確含義,也缺乏判定某一槍狀物的槍口比動能是否符合規定的能力和技術。
而且在實際情況中,政府部門對槍狀物生產的監管性較弱,經常出現超出標準的槍狀物,消費者難以注意到這個問題。
因爲一個普通消費者不可能買了一把玩具槍後,還要拿去鑑定部門確認一下它是否符合標準,所以很多人因涉槍支罪被逮捕時,總是有這樣的疑問“這也算槍?這也算違法?”
槍支鑑定標準過低或許是一個問題,但在這個標準還沒有修改的現實下,當務之急並非是以嚴苛的刑罰“殺雞儆猴”,而是儘可能多的向社會公衆普及槍支判定標準和普法。
這種與社會公衆的常識不符的判定標準,如果沒有足夠合理的普法宣傳,而是一味的嚴苛刑罰,會帶來更多的非議和陰謀論。
不少法律學者也指出,在當下標準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在審理涉及槍支類的案件時,不要僅以槍狀物數量和是否“超標”爲量刑準則,而應多考慮行爲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和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像楊大蔚、趙春華這樣,既不屬於故意,又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危害性的行爲,不必大作文章。
(《今日說法》截圖)
我國是世界上控槍最嚴苛的國家,沒有之一。當然,這是基於我們的國情做出的考量。維護社會治安無可厚非,但一個標準的出臺應該經得起各方的疑問和現實的檢驗,而非出於某種便利性進行一刀切。
發佈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主要是基於當時即將舉辦的2008年奧運會的安保問題考慮。但經過十幾年來各個引起熱議的普通民衆涉槍類案件來看,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是否合理,可能仍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