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用於旅遊宣傳 被判侵權
地方政府註冊認證的微信公衆號使用他人攝影作品,用於當地的旅遊宣傳,這種行爲是否屬於公務合理使用?在發生糾紛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不久前,某鄉政府遭遇了一起由攝影作品創作人提起的著作權訴訟,最終,該鄉政府被判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用於旅遊宣傳,被判侵權
徐某是一名攝影愛好者,2015年5月和12月,他創作完成了兩幅以某地海上風光爲題材的攝影作品,並於2018年8月完成了作品著作權的登記。
2016年和2017年,當地鄉政府認證註冊的微信公衆號,推送了三篇宣傳當地旅遊的文章,其中使用了他的這兩幅攝影作品。徐某發現後向對方提出異議,但未獲得結果。徐某申請對自己的攝影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並委託公證機關對相關證據進行了保全。
之後,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鄉政府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法庭開庭審理時,被告某鄉政府認爲,其微信公衆號主要用於宣傳當地的風土人情、自然風光以及政務分佈等,其性質是公務平臺,因此,屬於公務使用原告的攝影作品,不屬於侵權行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某鄉政府在微信公衆號上發佈推文確有推廣地區旅遊業務的目的,但涉案微信公衆號發佈的推文並不屬於公務的合理範圍,且未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因此,被告某鄉政府未經允許,擅自將涉案作品在微信公衆號上發佈推文的行爲,不屬於法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其行爲侵犯了原告徐某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判定被告某鄉政府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徐某享有的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認爲自己的行爲屬於“執行公務”,因此,不構成對原告權益的侵害,而如何理解“執行公務”,也成爲雙方爭議的焦點。
《著作權法》第22條第7款規定,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國家機關使用作品行爲本身必須是執行公務。該案中,涉案某鄉政府認證註冊的微信公衆號發佈推文,目的是推廣當地的旅遊業務,明顯具有商業宣傳營銷的特點,顯然不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此外,該鄉政府在推文中沒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也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法院對於此案的定性無疑是正確的。
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羣衆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提高,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2008年6月5日,國務院發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決定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將知識產權工作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進行統籌部署和整體推進。確定到2020年,把我國建設成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因此,2020年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收官之年。
新的《民法典》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如人格獨立、地位平等、意思自願、公平誠信等,均是知識產權領域的行爲準則,也就是說,《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構建知識產權的基礎。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該條款保留了原《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原文規定,作爲《民法典》“知識產權的基本條款”。
“知識產權基本條款”是《民法典》對設立知識產權的宣示性、一般性規定,表明民事權利的體系建構和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這個條款以“列舉”+“兜底”規定的方式,從客體種類的角度對何謂知識產權進行了定義性描述,體現了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明確態度。在徐某訴某鄉政府著作權案中,徐某的攝影作品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新實施的《民法典》對此同樣予以確認,法院的判決維護了徐某的著作權。
另據瞭解,此案原告的訴訟成本共1.1萬元,其中律師費8000元、公證費3000元,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1.2萬元。有人據此認爲,這個判決額度偏少,徐某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利益僅體現爲1000元。但必須指出,這個賠償額度是合理的,這不但因爲徐某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的侵權損失或某鄉政府的直接獲利收益,而且該鄉政府在使用其圖片時主觀上並無侵權的故意。而更爲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審理和判決這個案子時,所依據的是《著作權法》,而該法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因此,法院採取“填平原則”作出判斷並無不妥。
必須指出的是,新實施的《民法典》有一大亮點,即設置了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助於解決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維權執法成本高等問題。《民法典》設立的這個懲罰性賠償條款,一方面可統一知識產權單行法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另一方面通過超出實際損失額的高額賠償,使行爲人付出較高的成本和代價,能有效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