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包裝員遭同事性騷「想看妳跌倒」 多次丟識別證窺裙底

桃園一名女包裝員小美(化名)在職場上遭同事阿德(化名)多次言語騷擾並涉有不當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女包裝員小美(化名)在職場上遭同事阿德(化名)多次言語騷擾並涉有不當行爲,忍無可忍提告求償1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德言行已構成性騷擾,侵害小美人格法益,判賠3萬元。可上訴。

據悉,小美自民國112年9月23日由公司派遣至桃園市OB部門擔任包裝員,與被告阿德同處一地工作,兩人並不熟識。案發於112年11月23日,小美不慎踢到推車險些跌倒,阿德竟冷嘲熱諷:「妳什麼時候要跌倒給我看?」更在往後見面時持續以類似言語騷擾原告,讓她心生不適。

小美更指出,112年12月3日,她在包裝臺工作時,阿德多次將她的識別證丟在地上並重復撿取,行徑疑似意圖窺視她的裙底,令小美感到不堪其擾,遂向現場主管及人資單位申訴。經公司內部調查後,性騷擾事實成立,小美爲此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認爲阿德應負責賠償其精神損失,求償10萬元。

法院調查發現,小美的主張有桃園市政府函文、公司性騷擾調查會議紀錄及相關調查表佐證,與小美所述情節相符。阿德雖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交書狀聲明異議,法官因此認定小美指控屬實。

法官指出,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相關規定,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者,即便非財產損害,也可請求相應賠償。經考量雙方的身分、經濟狀況及加害情節,法官認爲小美精神上的痛苦確實應獲賠償,但金額以3萬元爲適當,逾此部分則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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